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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抵销


     1:抵销的意义
     2:自动债权(为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
   3: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不作为债务、故意的侵权之债不得被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
     4: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
   (2)行使方法:单方依通知方式行使
     (3)抵销的异议期:有约从约,没约应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5:合意抵销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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