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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清偿

   考点1: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代为受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条)
    考点2: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履行人、当事人;为他人、为自己;不负违约责任、负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需债权人同意)
  考点3:清偿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债务人负担
  考点4:涉他合同第三人诉讼地位:可以列为无独三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释二》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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