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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撤销权

     撤销权(能权,兼有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e、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
  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19条)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行使期间: 1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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