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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代位权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金钱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专属债务见《合同法解释》第12条)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第三人
 (2)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5)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②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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