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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债的履行
    一、履行主体――债务人
    考点:涉他合同: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但违约责任人恪守相对性包括: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
    二、履行标的――给付
    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来给付使债消灭的制度。
    三、政府定价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合同期内调价;逾期交货;逾期提货或付款;理解原则:谁有过错对谁不利)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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