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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高度危险责任
    1、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
    2、民用核设施侵权责任:经营者承担责任;免责事由:战争或者受害人故意。(《侵权责任法》第70条)
    3、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经营者承担责任;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侵权责任法》第71条)
    4、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可以减轻情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法》第72条)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5、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侵权责任:经营者承担;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可以减轻情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侵权责任法》第73条)
   6、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
    (1)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物不能适用《物权法》遗失物、抛弃物的规定。
    (2)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7、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1)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8、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侵权责任: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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