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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环境污染责任
    1、环境污染者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
    2、污染者的举证责任: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两个以上污染者的责任: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侵权责任法》第67条)适用的前提:两个以上污染者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且每一个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两个以上污染者之间是按份责任。
  4、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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