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民法】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二)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1)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题】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22题,单选)
    A  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  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  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  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5、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的是提供内容服务的;而第2、3款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的是提供技术服务的。
   【例题】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23题,单选)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