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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一)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  过错: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3、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等;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
    4、公平分担损失: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题】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第70题,多选)
    A  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B  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C  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D  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5、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
  6、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1)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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