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地方各级政府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1.基本规则。
   (1)机构编制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
   (2)上下级政府机构的关系:
    第一,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特别提示】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应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2.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管理。
   (1)政府机构的设置。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备案限于设立、撤销、合并,对于变更事项无须备案。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特别提示】
    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较为特殊:其一,本级政府有权决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无需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其二,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其三,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2)内设机构的设置。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3)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3.地方政府编制管理。
   (1)管理原则。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
   (2)行政编制管理规则。
    第一,行政编制总额。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专项管理。对特定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须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批准。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第三,行政编制的调整。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地方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规定相同)
   (3)事业编制管理。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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