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行政法基本原则(一)

 

    一、合法行政原则
    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
    (1)法律优先
    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意味着行政立法可以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但是一旦有法律规定,必须与法律一致。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
    (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3)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4)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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