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身份的多样性。
(2)权力义务的不对等性。
2.种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与其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公务员的辞退、处分等。
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关系。
(2)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前者是指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此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一方是处于管理、命令地位的管理者,有国家公权力和强制力作为执行的保障,一方是处于被管理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和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管理行为。如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后者是指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引发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由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保障性或救济性行政法律关系,此时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如行政复议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