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组织。
在封建社会,法国已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即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来设立了终审法院即巴黎高等法院及其所属的省高等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先适用控告诉讼,后采用纠问式诉讼。
2.民事诉讼制度。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法典共2篇1042条。法典的特点有:第一,实行诉讼自主原则。第二,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第三,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像力。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这部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其形成上,是在对1806年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在其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在其模式上,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在其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等等。
3.刑事诉讼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公布施行于1808年11月27日。这一法典的内容特点为:
(1)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
(2)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
(3)关于审判管辖,是按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
(4)法的许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
1957年法国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也是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分卷首和5卷共8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