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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清末司法体制的变革

    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真题】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9-1-58) 
  A.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B.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C.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D.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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