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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两宋的刑罚变化
    1.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关键词记忆:刺配、刺面、太祖、仁宗)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凌迟。
    (1)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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