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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08—1—8)  【答案】B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首先,“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次,“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 “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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