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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西周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内容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①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②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礼具有法律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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