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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2.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
   (二)组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注意】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
  3.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任期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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