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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
    1.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地方各级人大在本级国家机构中处于首要的地位。 
   (二)组成和任期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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