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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务院的职权
    一、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1)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2)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重大事项决定权;
    (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7.人事任免权。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8.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真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1-62) 【答案】AB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二、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1.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1)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掌管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对国务院负责,接受国务院的监督。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1)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2)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国务院任免。 
   (3)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命令、指示。
   3.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规章。
   三、审计机关
    1.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真题】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0-1-61)【答案】BCD
    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B.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D.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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