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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1)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它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4)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专门委员会的分类
    (1)专门委员会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
    (2)常设性委员会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3)临时委员会是根据临时需要设立的,如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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