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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1)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全国人大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3)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真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职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08延缓地区-1-13) 【答案】B
     A.国务院总理    B.国家副主席   C.军委副主席  D.国务院副总理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4)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
   (1)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3)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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