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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一)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1.事先审查是在规范性文件尚未颁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文件或给予修改或给予撤销。
    2.事后审查是指在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后,有关主体对其合宪性提出疑问,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二)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1.附带性审查
   (1)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对案件所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由有权国家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附带性审查多为由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所采用。
    (2)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
    2.宪法控诉
   (1)宪法控诉是指公民在其宪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向宪法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控诉,要求其对有关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自己的宪法权利。
   (2)公民进行宪法控诉,一般说来应在穷尽一切其他救济手段而得不到有效救济时方能使用。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二、中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制度保障
   (一)保障机关
    1.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这种模式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
    2.在保留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基础上,现行宪法又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的职权。
   (二)保障方式
    我国采取事先审与事后审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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