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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宪法的传统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提出者: J•蒲莱士。
    (2)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3)定义: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最重要的思想渊源。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提出者: J•蒲莱士。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3)定义: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又有三种情况:
     ①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③ 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注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注意】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1)分类的标准: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2)定义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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