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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
   (1)债务人自己申请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①须为具有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且无担保
     ②须为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③ 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3)清算人(清算组织)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A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者解除
     B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推定解除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C 继续履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担保的权利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5)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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