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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债务清偿

    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1)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真题演练】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72)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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