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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股东诉讼制度
  一、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保护公司利益;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①原告:公司 被告:董高监
   ②股东资格要求。一人股东
   ③商行为都是(要示)行为。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①原告:股东自己 被告:董监高
   ②必须用尽前置程序。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他人是任何人
   ①原告:公司或股东 被告:他人
   ②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被拒30急,原告是自己。
   ③他人是(任何人);依照上述规定 ,如何理解?先请求董监会告,然后自己告。
  二、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原告: 股东  被告:董高
  三、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①原告:债权人 被告:公司和相关股东
   ②个案约束力;
   ③严重侵害时候才适用。
   ④相关股东才连带;不要伤及无辜;
   ⑤连带就等于人格否认完毕;因为丧失了责任独
  四、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瑕疵之诉):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注意】
   ①内容违法违规( 无效);程序违法违规违章,内容违章(可撤销);
   ②除斥期间(60)日,
   ③必须请求(法院)撤销。
   ④程序违法仅指(召集 和 表决方式 ),不含其它程序事项。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注意】(撤销之诉)才担保,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妨碍公司经营。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
   ⑴独立的财产
  【注意】A.转移出资所有权;B.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⑵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
  【注意】告法人——名称,告个人合伙人——告合伙企业是名称。
   ⑶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注意】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
   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 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 纳股东的税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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