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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解析:人身保险合同(一)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1) 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所以没有保险金额部的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没有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发生事故后各张保单的保险额累计计算
   (2) 大部分为长期合同,尤其是人寿险,不是债的关系,存在保单的现金价值,性质上属于投资性的储蓄合同,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保费。
   (3)保单现金价值
   由于人寿保险开始发生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之考虑,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比例收取,这样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之差为利息=现金价值。人寿保单可以用于质押,人寿险保险人不得通过诉讼手段要求投保人交保费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中止和复效
   (1)中止:
    ① 中止的适用情形:分期缴纳保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② 中止的后果: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复效: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3)解除:
    ①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 解除的后果: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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