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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高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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