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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审理方式
    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高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注意:1、只要是牵涉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
    《高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高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是“死刑立即执行”,限缩解释了《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死刑”的规定。换言之,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二审不一定必然开庭。但是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高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3、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高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不开庭审理的处理:应当讯问、听取、阅卷。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高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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