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高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高检规则》第四百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