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证事实
《高检规则》第四百三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免证事实
班次名称 | 班次介绍 | 优惠价 | 购买 |
客观题精英班 | 1380 | 购买 | |
VIP协议班 | 2980 | 购买 | |
科举社群班 | 5800 | 购买 | |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