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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作为接受审判、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审判结束前最后陈述自己的观点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更是一项人权。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注意:
    最后陈述的规则:
    1、制止陈述
    《高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source: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2、程序回调
    《高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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