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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审判委员会目前的职能存在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审判分离的问题,可能导致裁判失准。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高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高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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