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混合式审判模式
采用混合式审判模式的国家以日本和意大利为代表。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受法国和德国影响较大,审判模式属职权主义。“二战”后,日本法制受到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从1948年重新制定刑事诉讼法开始至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的刑事审判模式完成了从以职权主义为主到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转型,但又与美国刑事审判模式不完全相同而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一方面,日本坚持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法官在庭审前不得接触控方除起诉状以外的案卷证据,证据由控辩双方当庭提出,证人主要由双方传唤和当庭询问,法庭调查实行交叉询问程序,这些都是当事人审判模式的内容;另一方面,法官仍然主导审判程序并在事实与证据调查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不实行陪审团制。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可以依职权自行扩大证据调查范围,主动调查并提出证据,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有权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调查证据的请求进行审查并有权不予准许。source:独 角兽司 法考试网
意大利的刑事诉讼原属职权主义模式,“二战”后意大利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断改革,特别是于198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大量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内容。
注意:
各种审判模式都有一定的优缺点,不好说谁更优越,要看放在什么时代,什么地区,什么司法生态下了。我国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但要立足于本土实际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四、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由于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司法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当事人缺乏主体地位已成传统,再加之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受前苏联的深刻影响,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
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存在着严重弊端,如庭前审查为实体审查,混淆了庭前审查和法庭审判的任务,造成了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现象,使开庭审判成为走过场;法官控审职能不分,使得辩护权萎缩,审判的公正价值受到损害。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
1、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2、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能,弱化了法官的事实调查功能。
3、扩大了辩护方的权利范围,强化了庭审的对抗性。
学界一般称我国刑事审判模式为“控辩式”。但是我国庭审职权主义色彩仍然相当严重,平等对抗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甚至有的学者主张我国目前庭审模式为“强制权主义”模式。未来还需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source: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4、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审判模式上的改革体现有二:其一,更加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因素;其二,对域外法制并非全盘吸收,而是进行了本土化改造,更加适合我国的司法生态。虽然没有从全局上改变我国职权主义庭审模式的特点,但的确是“更上一层楼”的法制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