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
诉讼史上最初出现的刑事审判模式为弹劾式审判模式,实行于奴隶制社会。随着封建集权专制的形成,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
现代刑事审判模式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前者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此外,还出现了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优点的混合式审判模式。
一、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消极中立。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
3、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
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征:
l、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3、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
注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互相借鉴吸收的改革趋势。英美法系国家一定程度上开始强化法官对审判程序的控制作用,不再完全放任控辩双方对审判程序的主导;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立法加强了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允许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等。如今,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或纯粹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已经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