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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三)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放弃
   《高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七、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高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八、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高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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