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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监居变更为逮捕
    《高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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