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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监视居住的条件
    《刑诉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诉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高检规则》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前款第三项中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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