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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刑诉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部规定》第九十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高检规则》第九十四条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银行出具的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高检规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高检规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高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处理。
   《高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应当区别情形,在五日内责令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高检规则》第一百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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