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的提起
1、主体:本案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2、对象: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以下裁判不能上诉:A、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裁判;
B、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C、调解书不能上诉;
D、小额诉讼判决书不能上诉;
3、上诉期:判决15天,裁定10天;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4、形式:提交书面上诉状;:
5、二审当事人地位的列明
原则: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
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难点:必要共同诉讼如何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
A、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共同诉讼人,以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按原审地位列明;
B、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地位列明;
C、该上诉对对方当事人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二、二审程序
1、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审理范围: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但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
注意: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补充一审判决内容,二审法院可不予审查;
3、审理形式:
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三、二审的结案
1、二审的裁判(此处根据2012年修正案予以了修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注意:
(1)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2)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调解: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3、和解:二审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后有两种结案方式,一是可以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二是可以由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法院应予批准;
4、上诉的撤回: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自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考点总结——两审终审的贯彻
1、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①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④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
2、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