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仲裁法: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法第13条: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中国仲裁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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