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在民事诉讼体现为当事人权利相同或者虽然不同但是相对应;
   二、同等、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指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有和中国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时间:整个诉讼过程中,不仅仅限于法庭辩论阶段,包括整个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2、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
    3、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4、例外: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四、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1、处分的范围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2、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等。
    2、诚实信用原则不仅约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也约束人民法院。
    3、考点延伸: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六、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1、监督的范围: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2、监督的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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