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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重点法条真题例解

  【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司考宪法重点法条考点真题例解

  重点法条 1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详解」

  1、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我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直接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宪法序言指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色,它体现在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上。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教育制度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它已显示出了资本主义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体现。

  「例题」(1997年试卷一第19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哪项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答案]A

  重点法条 2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详解」

  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意不能说是人民代表大会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4、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我们的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取决于人民;第二,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第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间的关系。

  「例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少数服从多数

  B集体行使职权

  C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在国家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至上原则

  [答案]C

  重点法条 3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详解」

  本条规定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问题。

  1、我国法制建设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3、宪法至上原则。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特权存在。

  「例题」(1999年试卷一第62题)

  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

  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答案]ACD

  

  重点法条 4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详解」

  1、以上四个条文规定了我国基本的经济体制和分配制度,十分重要;又加之这四个条文都先后经过了宪法修正案的修正,故成为司考的重点。注意不要混淆: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区别;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区别,它们各为6个字,但是是不同的6个字,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鼓励、支持和引导”。

  2、第6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1)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里应区分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分配制度的差异。

  3、对于第7条,考生应注意:

  (1)国有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同义语。

  (2)国有经济的地位: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4、了解第8条第12款的规定,重点掌握第3款,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鼓励、指导和帮助。

  5、重点掌握第11条:

  (1)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支持和引导。

  「例题」(2005年试卷一第58题)

  根据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下列有关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的文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C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答案]CD

  重点法条 5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独角兽司考整编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详解」

  1、在我国,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经国家允许,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于个人使用,但他们不享有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宪法不仅强调保护自然资源,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资源。

  2、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应注意: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3、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归农户长期使用,但是不属于农户私有。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要注意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公有制。

  4、对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意: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5、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0条第4款所作的修改: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例题」(2006年试卷一第59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答案]AD

  重点法条 6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详解」

  1、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民个人财产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法取得的一切财产。

  2、我国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劳动收入,经营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家庭副业所得的收益;公民自有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自有的竹木、果树、家禽和牲畜;公民自有的农具、工具;公民自有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所得的侨汇、外汇和继承、受赠的财产;公民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社会服务事业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产品和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3、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中最主要的是劳动收入。除了劳动收入,还有一些是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收取依法出租少量房屋的租金,银行储蓄利息,继承、受赠的财产等,这些也都属于公民私人的财产。公民对其个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受国家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冻结、查封、没收或者侵占。

  4、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本条内容的修改。

  「例题」(2004年试卷一第7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答案]C

  重点法条 7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详解」

  1、本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确定了运用国家力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方针。

  2、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形式。即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既发展学校教育,也发展社教育。所谓社会教育是指除了各种正规的学校教育以外的各种教育形式。不仅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校教育,而且还要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其他业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使亿万人民掌握科学技术知识,这是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战略任务。

  3、规定了新的办学方针。即除了国家举办教育事业外,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包括个人都可以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近期目标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所谓初等义务教育,就是指国家对学龄儿童实行免费初等教育。

  4、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由国家确定的,在全国普及推广的一种标准汉语。

  重点法条 8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详解」

  本条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1、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2、思想道德建设: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4条第2款)。

  司法考试中考查上条内容的角度往往是让考生判断某一项内容是属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内容,还是属于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因而,必须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项内容。

  「例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的有:

  A、国家发展出版事业

  B、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

  C、国家发展新闻广播电视事业

  D、国家发展图书馆事业

  [答案]ABCD重点法条 9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详解」

  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其内容包括:

  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具体可理解:全国分为省级单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省级单位下为市级单位(此处市俗称“地级市”,包括市和自治州);市级单位下为县级单位(包括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旗等);县级单位下为乡级单位(包括乡、民族乡和镇)。特别行政区是省一级单位。但需要注意:在上述这一行政区划的结构中,有的上级单位并不当然包括所有类别的下级单位,如很多省和直辖市下就没有自治州这一单位。另外,我国有三级市: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

  2、关于行政区域的决定权可以记住两头的:即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省级地方的设置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省级“人民政府”(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置,其他的都归国务院。

  3、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4、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于心。注意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62条第13项),而具体体现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个基本法。所以只有《宪法》第31条才是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5、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事务;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的所有权、合法的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如遇困难,可由中央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例题」(1999年试卷一第69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ABD

  重点法条 10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详解」

  本条规定我国对外国人保护的制度。中国对外国人的保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保护;二是对政治难民的保护。注意是“政治原因”要求避难,而中国政府是“可以”给予,而非“必须”,并且是应外国人的请求。

  庇护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基于某种政治上的原因而受到本国政府的迫害或本国政府的通缉、追捕、捉拿,即可向另一个主权的国家提出在该国政治避难的要求。这个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有条件地允许其入境,准予他暂时居留(1年以内)、长期居留(数年以内)或永久居留(无限期),保障其安全,拒绝引渡。重点注意庇护权的保护对象。

  「例题」

  下列有关中国给予外国人受庇护的权利的论述正确的有:

  A、中国政府只给予已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政治庇护的权利

  B、中国政府可以主动给予外国人政治庇护的权利

  C、外国人一旦提出政治庇护的要求,中国政府必须提供

  D、中国政府只能基于政治原因给予外国人庇护的权利

  [答案]D

  重点法条 11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详解」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司法考试中宪法学部分的重点,每年必考3分以上,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本条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注意,这句话不得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也就是说,我国公民在立法上并不是平等的。(2)禁止差别对待。

  本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需一个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而国籍的取得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顾出生地主义。

  「例题」(2006年试卷一第14题)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答案]C

  

  重点法条 12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详解」

  本条规定了公民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国公民只有两种情况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独角兽整编

  「例题」(2000年试卷一第48题)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国公民不具有选举权的情况?

  A未满十八周岁

  B被剥夺政治权利

  C被劳动教养

  D患精神病

  [答案]AB

  

  重点法条 13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详解」

  本条确立了公民政治权利中的六大政治自由权利,即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自由,就是公民通过言论发表意见的自由。发表意见的方式,有口头的、书面的。所以广义讲,新闻、出版、著作和绘画等,都可包括在言论自由之中。但狭义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方式、方法上,还有不同,因此,宪法分开列举。

  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为共同的目的,临时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是公民用列队行进方式表达意愿的自由。公民通过集会游行来表示强烈意愿,就是示威自由。这三项自由的共同点,都是为了表达意愿。不同点是表达意愿的方式、方法有所差别。宪法分别予以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享受这些自由民主权利,使我国人民充分享有这些自由。但是,公民行使这些自由权利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社自由,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结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组织的自由。

  「例题」(2004年试卷一第10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答案]A

  重点法条 14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详解」

  本条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其内容包括:(1)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有随时信或不信的自由。这一权利可简称为:对宗教是否信、何时信、信什么都是自己的自由。(2)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例题」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下列有关我国宗教政策的论述正确的有:

  A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

  B可以说服信仰宗教的公民放弃信仰

  C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政府的控制

  D公民的宗教在其一生中不可改变

  [答案]AC

  重点法条 15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详解」

  本条所规定的是公民的狭义上的人身自由,其和相关法条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住宅安全(第39条);通信自由(第40条)。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在何种情况下怎么样予以限制。

  「例题」(2005年试卷一第60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

  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

  重点法条 16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详解」

  本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注意这些权利的区别。

  「例题」(2004年试卷一第57题)

  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

  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HT

  [答案]ABD

  重点法条 17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相关法条」《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详解」

  本条和其相关法条构成了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公民财产权(第13条);劳动权(第42条);劳动者的休息权(第43条);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第45条)。

  请注意法条中的一些特殊规定:

  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作了重大改变,应予特别注意;第42条中的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第43条中休息权的主体只是“劳动者”;第45条中的物质帮助权的享有者必须是“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例题」(2003年试卷一第10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答案]D

  重点法条 18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详解」

  这两条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权(第46条),注意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只有本条规定的受教育和第42条规定的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是我国公民权利义务一致性的一个表现;文化权利(第47条),它包括: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例题」(1998年试卷一第2题)

  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

  A科学研究自由

  B出版自由

  C文艺创作自由

  D欣赏自由

  [答案]B

  重点法条 19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详解」

  1第52条中的国家统一,是指国家领土的完整、政权的统一、国家主权的独立。维护国家统一就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上述各项原则,并与破坏这些原则的行为作斗争。维护民族团结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民族之间的和睦、平等、合作和融洽关系。

  2第53条中的保守国家秘密,就是严格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防止国内外敌对分子侦探、偷盗国家机密,防止各种人员泄露、遗失国家秘密。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包括任何公民都必须珍惜和保护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当公共财产受到破坏、威胁和出现危险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责任保护、捍卫和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向一切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尊重社会公德是指公民必须遵从和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的各项道德准则。尊重即是指不以法律来强迫执行,而是靠社会的舆论,人们对正义、真理的信仰使人们遵守和执行。

  3第54条中的祖国的安全,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祖国的荣誉,主要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不得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危及、损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

  「例题」(1997年试卷一第55题)

  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下列哪些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A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公民应积极报名参军,保卫国家

  B公民若获悉国家秘密,应保守国家秘密

  C公民不得借检举为名,对国家工作人员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D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参加劳动

  [答案]ABD

  重点法条 20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相关法条」宪法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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