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利用司考真题?

  如何有效利用司考真题?
  真题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我相信通过司法考试的每一个过来人对此都深有体会。我的观点是真题乃最好的资料,从一开始就要利用(当然可以先利用一部分),要自始至终的利用,挖的越深越好,一定要把至少最新五年的弄的烂熟。切忌蜻蜓点水后丢置一旁,那样做简直是暴殄天物。我朋友给我推荐了司法考试名师网上视频课程,加Q1971736835索要了名师视频课程,开始我还不以为然,看了以后,我猛然发现我的司法考试有了领路人。它能把典型题目的每个选项都能用自己的语言说出个子丑寅卯来,让别人信服。
  我只所以强调开始就要用,就是为了看书时避免平衡用力,这一点前面也提到过。同时研究真题还可以知道某个知识点从什么角度考从而加深对这个点的理解,同时根据答案还可以对争议问题明悉命题老师采信的观点。这一点非常重要!!!有时甚至是致命的,在此略举两例,加以印证。
  (1)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无底洞之一,关于这个问题,中外刑法学家该说的都说了,不该说的也都说了,但还是没有人能彻底解决,这也许就是刑法的魅力吧。主要有三个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二是偶然因果关系在定罪时的作用?三是如何看待条件说与必然因果关系及偶然因果关系的关系?
  平野龙一、大冢仁这些大陆刑法最一流的学者都说不清楚,中国刑法自然更说不清楚。中国政法有个我比较欣赏的刑法学教授叫侯国云的,对此做过深入研究,曾出了本专著《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惜仍没有说清楚。但这个问题又是刑法这几年雷打不动要考的,如采用不同的标准,结论可能就会截然不同。尽管这个问题很复杂,但通过研习历年真题,可以发现张明揩教授观点鲜明,就是采条件说加中断说。且命题角度十分单一,永不改变,就是给定一个案例,让你判断介入的第三种因素是否割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有三:介入行为对危害结果起多大作用?是正常的还是异常的?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通俗一点说,就是一般人能不能想的到。
  通过真题明白了这一点,你完全可以不管那些乱七八糟的争议,只要紧紧抓住中断的条件会判断,这种类型的题目在司考中根本没有难度,就是送分。很多人不明白这一点,一见因果关系题就发怵,头就大,这是不得要领之故。
  (2)第二个例子更典型,是行政许可的撤销主体。很多人都知道根据《许可法》69条,对违法的行政许可能够撤销的主体有它自己和其上级行政机关。但从04年卷二96题A项可以看出,命题人认为权力被盗用机关市地矿局也可以撤销。关于这个题,很多人不知道命题老师的这个比较毒的观点,就感到难以理解。我曾看过市面上好几个版本的关于这个题的解析,说什么的都有。有的说A项有待商榷,有的说官方答案错误,还有的说市地矿局是发证机关区水电局的上级行政机关,真是令人忍俊不禁。
  命题人看很多人不服他的观点,为了给大家教训,06年卷二88题C项这种观点再次出现。市规划局作为权力被盗用机关照样撤销本应由它颁发的规划许可证,但其显然不是颁证机关县土地局和乡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看你服不服。
  我们姑且不论命题老师的观点是否正确,我只是想通过这个例子表明,从司法考试应试得分的角度看,我们应该最大限度的利用真题,学会吃一堑,长一智。如若你对出题人的“异端邪说”持保留意见,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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