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 案】B

  【知识点】间接故意与其他主观方面的区别。

  【详 解】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2.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 案】D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详 解】甲实施暴力,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所以不能选B,由于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主动停止犯罪,是能为而不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所以选D.

  3.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

  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答 案】A

  【考 点】误盗枪支的处理,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

  【详 解】为盗窃财物而误盗枪支、弹药的,定盗窃罪(可能是未遂),盗窃后将枪支弹药私藏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盗窃枪支、弹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枪支而盗窃,张某不知包内是枪支、弹药而窃取的,不构成此罪,故B选项错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张某没有配枪的资格而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D选项中的罪名不是刑法中的罪名。

  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答 案】C

  【知识点】认识错误

  【详 解】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5.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答 案】B

  【知识点】侵犯著作权罪和相关犯罪的区别。

  【详 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话句话说,侵犯著作权罪吸收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以A选项不选。《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即复制、出售非法出版物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则只能定侵犯著作权罪。所以C选项不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一般指与人体健康和生产有关的物品,不包括出版物。所以D选项不选。

  6.某镇医院医生贾某在为患者输血时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习惯于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后输给患者。住院病人于某因输了贾某采集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发生不良反应死亡。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

  C.医疗事故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 案】A

  【知识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详 解】根据刑法334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主体是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包括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医务人员。贾某没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而故意从献血者身上采血输给患者,属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造成病人死亡的重大后果,符合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构成。选项B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自然人不单独够成此罪。案例中医生贾某的行为显然不是单位行为,因而不成立单位犯罪,故不选B.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贾某的行为也触犯了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遵循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应以医疗事故罪来认定。贾某一行为触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和医疗事故罪数个罪名,而有数个主观方面(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故意,对医疗事故罪是过失),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即以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定罪。

  7.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答 案】B

  【知识点】票据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详 解】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的,符合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因为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可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所以D选项排除。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盗版光盘的价值问题。虽然物价部门鉴定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但被害人某音像中心却因为钱某的诈骗行为损失了3.5万元的财物。所以可以按票面金额来计算票据诈骗的数额,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最后的答案应选B.

  8.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 案】B

  【知识点】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的界线

  【详 解】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盗窃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偷砍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只侵犯了林木的所有权,而没有侵犯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所以应定盗窃罪。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盗有伐,李某将他人砍倒的林木偷走的行为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所以应定盗窃罪。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

  9.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待了自己与李某合伙诈骗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 案】C

  【知识点】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详 解】甲对于自己的诈骗罪属于自首,对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某的行为,依据司法解释属于立功。两人诈骗的数额是4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甲的行为不属于重大立功,只是一般立功。对于一般立功,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答 案】A

  【知识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详 解】此题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本案中受损的法益是王某的4000元钱,而王某遭受损失是李某“盗窃”自己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实施欺骗行为造成的,因为对于王某而言,摩托车是真的丢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所以没有成立诈骗罪。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这里存在的问题是犯罪人可否盗窃属于自己的物品?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事实上这里盗窃的是对方的“赔偿”。

  11.律师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伪证罪

  B.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C.妨害作证罪

  D.帮助伪造证据罪

  【答 案】C

  【知识点】证据方面各种罪的特点

  【详 解】伪证罪和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所以排除AB选项。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换句话就是是否有和当事人的共同伪造证据的行为,有共同行为的,帮助者应定帮助伪造证据罪,否则定妨害作证罪。本案中王某自己编造虚假证言,指使证人作伪证,应定妨害作证罪。

  1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 案】A

  【知识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详 解】本题的考点是正当防卫问题。本案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乙对张某实施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甲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打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目的的要求。虽然将乙打昏在地,但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对比来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张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时,却侵害乙的生命权,不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13.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答案】C

  【知识点】侦查权的具体分工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因此,乙肯定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因为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不是发生在监狱内部,所以不应由监狱进行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另外,根据《高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以推断出。甲应由监狱进行侦查。

  14.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甲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A.依法拘传自诉人

  B.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C.延期审理

  D.按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

  【答案】D

  【知识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详解】《高法解释》第202条:“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据此,可以直接选出D项。

  15.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答案】C

  【知识点】全面审查原则的具体应用

  【详解】《高法解释》第26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16.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侦查部门重新侦查

  B.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C.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处理

  D.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补充侦查

  【答案】B

  【知识点】考察检察院的审查起诉

  【详解】《高检规则》第26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高检规则》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因此,应当选择B项。

  17.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趁上厕所之机逃跑,较长时间一直未被抓获,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延期审理的决定

  B.延期审理的裁定

  C.中止审理的决定

  D.中止审理的裁定

  【答案】D

  【知识点】中止审理的适用

  【详解】《高法解释》第181条:“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据此,可以直接选出答案。

  18.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免予起诉

  B.撤销案件

  C.不起诉

  D.终止侦查

  【答案】B

  【知识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要正确的选出本题答案,必须知道在不同的阶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1)在立案阶段是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即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在侦查阶段是撤销案件,即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3)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起诉,即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4)在审判阶段是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即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据此,可以直接选出B项。

  19.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

  【知识点】军事法院的管辖

  【详解】《高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据此,可以直接选出答案。

  20.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答案】C

  【知识点】再审抗诉程序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只能将此情况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因此,C项正确。

  21.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列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

  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

  【答案】B

  【知识点】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

  【详解】《六机关规定》第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

  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法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此,C项正确。

  22.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B.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答案】B

  【知识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应用

  【详解】《高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进行下列具体规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此,B项正确。

  23.某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某企业认为该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有权作下列何种处理?

  A.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C.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D.向省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答 案】B

  【知识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详 解】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无权处理地方性法规。据此排除A、C.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只能向有关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而不能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据此排除D.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B选项正确。

  24.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答 案】C

  【知识点】行政复议机关

  【详 解】本题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出售国有小砖厂,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因此复议被申请人为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市人民政府。据此,答案为C.

  25.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甲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3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甲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甲。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甲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

  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

  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行为

  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

  【答 案】B

  【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详 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申请行政复议。题干中的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很明显该报告并没有发生效力,需要省教委的“阅示”(即阅后作出指示)。据此,B选项正确。

  26.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答 案】B

  【知识点】追罚时效

  【详 解】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属于特别法。

  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处于连续状态,因此对其的追罚时效应从1998年1月开始计算。据此,A错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因此,1998年8月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的,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据此,B正确。既然不得处罚,当然也就谈不上从轻、减轻处罚,C、D错误。

  27.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答 案】B

  【知识点】证据

  【详 解】上述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明“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的事实。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B选项正确。

  租房协议原件与所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无须提供。因此C选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据此,D选项也太绝对了,错误。

  28.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

  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答 案】A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详 解】《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据此,王某有权要求该案的复议机关——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因此A选项正确。

  29.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答 案】C

  【知识点】损害救济

  【详 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是其职务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本案中的两刑警是在行使职权,相应的责任不应由他们直接承担。因此,A选项错误。

  从本题的题干看,两刑警并没有违法行使职权,因此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

  出租车被炸毁,司机被炸伤,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去世,只能要求其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给予赔偿,D选项也是不严密的,不应选。

  两刑警合法行使职权,租用出租车,出租车被炸毁、司机被炸伤与两刑警的职务行为有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国家对此也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

  30.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答 案】A

  【知识点】复议前置

  【详 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张某3个月后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很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60日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既然张某没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然也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答 案】AB

  【知识点】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

  【详 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和B选项符合以上规定,属于挪用公款罪。C选项中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D选项中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属于单位行为,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32.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答 案】BCD

  【知识点】抢劫罪的转化犯问题

  【详 解】甲盗窃后为了逃跑,趁丙不备,夺取丙的摩托车。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次日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此题考察的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时空限制。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指犯罪现场以及犯罪分子刚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被视为犯罪现场的延伸)。本题中被害人丙于次日抓捕甲的行为已不属于犯罪现场的延伸,所以甲的暴力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是单独的故意伤害罪。

  33.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答 案】CD

  【知识点】死刑的适用条件

  【详 解】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A选项正确。第四十八条还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所以B选项正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意味着对这两种人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所以CD选项是错误的。

  34.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

  A.购买、运输假币罪

  B.诈骗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

  D.赌博罪

  【答 案】AC

  【知识点】持有、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详 解】甲购买假币并携带假币从A地前往B地,符合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犯罪构成。A选项是正确的。以假币购物、消费以及本案中以假币交纳罚款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但同时又都有欺骗收受假币者的内容,并因此而获得不法利益(包括免除债务等)。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使用假币罪相对而言是特殊法条之规定。赌博罪的构成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常业。从立法精神来看,打击的是赌头和赌棍。非出于营利的赌博行为,如亲朋好友聚会时出于娱乐目的赌博的,即便有少量的金钱输赢,也不能以犯罪论处。“甲与几个朋友赌博”这样的情节交待无法认定甲的赌博罪。

  35.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 案】ABD

  【知识点】抢劫罪的转化犯问题

  【详 解】A:甲某盗窃后逃跑,逃出了被害人胡某的家中,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他已经离开了盗窃的现场。胡某也没有再追赶,这里已不存在财产犯罪中犯罪现场的延续问题。因为在财产犯罪中,认定为犯罪现场的延续,必须是从犯罪现场开始,正当防卫人及时发觉并立即不间断的追捕的过程。所以第二天早上,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甲某的行为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属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单独定故意伤害罪。对甲某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B:乙从赵某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虽然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但乙是对物实施暴力而不是对人实施暴力,而且对于赵某的重伤结果乙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所以乙触犯了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不是抢劫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本项也有司法解释的支持,参见最高法院2002年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C: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顺势踹了抓他脚试图拉住他的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这个行为是否能够使丙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丙踹赵某一脚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转化为抢劫罪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地行使有形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中的“暴力”应该与抢劫罪的“暴力”相当。因此,盗窃、诈骗、抢夺后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逃脱的,如掰开对方的手指,仗自己力大强行挣脱对方的拉扯等暴力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是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从田某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的行为是一种对物暴力,是抢夺行为。但当“田某拽住皮包带不放”,犯罪人丁无法实现自己的抢夺目的时,“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致使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的行为已变为对人即被害人田某的暴力,因为丁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侵害田某的身体健康,为了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3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

  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

  【答 案】CD

  【知识点】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

  【详 解】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可知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刑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就是中国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包容犯。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知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的,从一重处罚,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问题。对于牵连犯,中国刑法中有三种处理方法:1、如果没有法条的明确规定,应从一重。2、法律明确规定为从一重或一其中的一罪论处。3、依照法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以故意杀人的方式骗取保险金的,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两款罪(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知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知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37.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

  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答 案】ABCD

  【知识点】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特殊罪名

  【详 解】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构成单独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构成单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单独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本身不够成新的犯罪,帮助者单独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不按照共犯处理。

  38.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答 案】ABCD

  【知识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详 解】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A选项中甲利用地税局长的职务之便为王某谋取利益,同时获得免除债务的好处,免除债务仍然属于收受他人财物的范围。甲虽然对王“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的说法始终不置可否,但事实上甲借款十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用自己的行动证明是把这3万元钱当作感谢费而占有的。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应定受贿罪。B选项中教育局长黄某利用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收受他人一万元钱,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乙是否构成行贿罪,取决于他将在乡村小学教书的妻子调往县城的行为是否属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不该调而调,则乙构成行贿罪;如果是该调但不送礼,不找关系无法调动的,则乙谋求的是正当利益,不够成行贿罪。公安局长胡某如果在某些事项上对黄某有经济上或人事上的制约关系,则胡某的打招呼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斡旋受贿行为,定受贿罪。如果没有这种制约关系,则胡某接受乙的请托,替乙向黄某打招呼送礼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的帮助犯,而不是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帮助犯的区别在于:行贿罪的帮助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行贿一方,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为行贿者服务;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促成双方的行为内容得以实现。本案中是“乙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胡某的地位并不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为乙和黄某牵线搭桥,介绍贿赂,而是帮助乙完成行贿的行为。所以有可能属于行贿罪的共犯。C选项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得逞,但不影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指的是一种行为,不需要出现谋取利益成功的结果。所以李某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国家工作人员丁为赵某谋取利益的原因是“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并且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没有权钱交易的内容,因而不构成受贿罪。6年后丁已退休,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向赵某索要钱财的,由于主体不合格,所以不构成索贿。丁的索要理由虽然是以6年前帮助赵某的行为为理由的,但并不是事前约定等退休后再给钱的情况不属于所谓的“事后受贿”。给钱和办事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各自独立。丁的两个行为都不能构成受贿罪。

  39.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A.持枪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答 案】BC

  【知识点】抢劫罪的加重情况

  【详 解】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案中崔某冒出警察的行为符合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将何某踹出车外造成重伤的行为符合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假枪的行为不符合第七项的规定,“持枪抢劫”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而不是假枪。抢劫夏利出租车的行为也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依据解释,公共交通工具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等。不包括小型出租车。根据立法精神,之所以将持枪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列为加重情节,是因为这两种情节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持假枪抢劫、抢劫小型出租车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所以不属于加重处罚的范围。

  40.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答 案】BC

  【知识点】累犯的认定和处理

  【详 解】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王某的前罪是盗窃罪,输故意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又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符合累犯的规定。对于累犯,依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以及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对于减刑,依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于累犯当然也可以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外就医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只要不是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保外就医。

  4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 案】ABCD

  【知识点】因果关系

  【详 解】当然的或者盖然的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在没有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的情况下,因果关系很容易认定。关键是因果链为介入因素打破的情况下,即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场合,如何确定先前的危害行为和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介入因素主要有三类:自然事件,如选项A中的山洪;他人行为,如选项C中赫某的杀人行为;受害人自身行为,如选项B、D中的受害人行为。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认定先前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要考虑两条规则:1、介入因素和先在行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如果是从属的,则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是异常的还是非异常?如果是非异常的,则先在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A选项中山洪爆发冲走甲的女友与甲的破坏刹车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关系,所以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又称之为因果关系的断绝)。B选项中苏某摔下山崖的情况是由于乙在山崖边对其实施重伤害行为导致苏某不能正常行走所致,受害人自己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是从属的关系,所以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中赫某的杀人行为并不从属于丙的追杀行为,他只是偶然的利用了丙造成的有利杀人环境,是另一个独立的杀人行为。所以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D中钟某的行为是由于丁的杀人行为所引起,并从属于丁的杀人行为,所以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犯罪人对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识,不影响犯罪构成,所以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42.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 案】BCD

  【知识点】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详 解】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选项A中甲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杀人意图,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共同犯罪人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李某并不是自动放弃杀人,而是由于实行者的放弃行为使其不能达到杀人的目的,属于犯罪预备。B选项中乙在杀人过程中心生怜悯,产生了悔意,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出现,因而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C选项中丙对王某猛砍20刀的行为我们无法准确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是故意伤害的行为,假如猛砍的是王某的腿部,则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依据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既遂以后的自动恢复原状行为、抢救行为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假如丙砍的是王某的头部,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如果成立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则必须符合中止的有效性要求,即将王某送到医院后,王某经抢救未死。但案例中并未给出此结果,所以无法认定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D选项中虽然没有丁的救助行为李某也不会死,但犯罪人丁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所谓“能达目的而不欲”,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求,成立犯罪中止。

  4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

  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答 案】AB

  【知识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

  【详 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A和B选项符合《解释》的内容,所以是正确的选项。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两款罪(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解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所以D错误。

  44.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下列哪些处理是正确的?

  A.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罚

  C.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D.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答 案】ACD

  【知识点】有关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详 解】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答 案】CD

  【知识点】管制的有关规定

  【详 解】依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B选项的内容本身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所以C选项内容本身是错误的。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以D选项内容本身是错误的。

  46.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10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 案】BC

  【知识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和并罚问题

  【详 解】甲雇用童工从事井下作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甲又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强迫 包括其他矿工在内的职工劳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对甲应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实行数罪并罚。

  47.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答 案】ABCD

  【知识点】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详 解】本题考察的是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选项A中即使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应归游戏厅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没有占有权的手机应属盗窃行为。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侵占罪中的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理由,B选项中乙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伺机拿走肖某塞入某桥洞下的钱财,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放在桥洞内的钱财仍然在肖某的占有范围内,不属于遗忘物。因此应认定乙的行为为盗窃罪。3、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C选项中丙(上位者)与田某(下位者)共同管理装修材料,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田某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4、侵占罪中的占有与盗窃罪中的获取相比具有消极性,即不是通过积极的非法行为来占有财物,而是基于合法的理由。D选项中丁以积极的方式非法获取银行占有的钱财,属于盗窃而不是侵占。

  48.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

  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答 案】ABD

  【知识点】犯罪故意对犯罪构成的作用以及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详 解】A:窝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人而故意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在甲知道张三是罪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B:依据刑法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目的犯,即必须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乙是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的,所以在贷款时并不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所以不构成高利转贷罪。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D: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丁的丈夫有过受贿的事实,可推知田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接受了王五的财物后,意图让田某为王五谋取利益,丁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4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

  A.偷盗婴幼儿罪 B.绑架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答 案】BCD

  【知识点】绑架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详 解】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偷盗婴幼儿的,假如以出卖为目的,则应成立拐卖儿童罪,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成立绑架罪,以自己收养或他人收养为目的的,成立拐骗儿童罪。刑法中没有偷盗婴幼儿罪这样的罪名,所以A不选。

  50.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 案】ABD

  【知识点】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详 解】甲乙二人虽口称绑架了丁,事实上并未实施绑架行为,也没打算绑架丁,所以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绑架罪。甲乙并未对被害人丙的人身实施当场的暴力和胁迫以及其他使人不能抗拒的方法来强行劫取财物,所以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甲乙谎称丙的儿子被绑架,以此要挟受害人丙,勒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甲乙并未限制丁的人身自由,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最本质的区别是前三罪都必须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有人身权或者其他权益,人身权受到侵犯并不是此罪的必备要件。

  5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ABD

  【知识点】鉴定的程序

  【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A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因此,D项正确。

  52.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对张某的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发现指控其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但是该检察院发现张某拥有小别墅一栋、私家宝马车一部、另有近百万元银行存款,犯罪嫌疑很大。如果检察机关要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对张某提起公诉,需要证明下列哪些事项?

  A.张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张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C.张某的合法收入数、实际财产数以及二者之间的差距为30万元以上

  D.上述C项中所指差距部分的来源情况

  【答案】BC

  【知识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

  【详解】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对其加以证明的问题。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两大方面:一是实体法事实。实体事实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体有: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危害后果,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观罪过等;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二是程序法事实。即对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有关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违法法定程序的事实,等等。可见,证明对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即必须是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二是必须是有必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如果事项虽与定罪量刑和诉讼公正有关,但没有必要用证据加以证明,而是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就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因此,BC为正确答案。

  53.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答案】BC

  【知识点】证据的基本特征

  【详解】证据的相关性,也称为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客观必须同案件存在联系,并对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同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即使是客观事实,也不能成为证据。当然,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相应地其证明力的大小也是不同的。显然,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以及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与本案没有联系,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故只有AD两项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因此BC两项为正确答案。

  54.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答案】AB

  【知识点】申诉权的主体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B项,其中被害人温某是当事人,而刘某的父亲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55.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答案】AC

  【知识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非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详解】A项显然是正确的,无论是律师担任辩护人,还是非律师担任辩护人,其在刑事诉讼中都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只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而非律师辩护人是没有调查取证权。所以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乙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地提起上诉,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因此,非律师辩护人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所以D项不正确。

  56.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详解】 根据《高法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但是,被害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进行选择,是否对某一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提起赔偿要求由被告人来决定。因此,只有CD项为正确答案。

  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BC

  【知识点】级别管辖;有关犯罪的法定刑

  【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据此可以直接排除D项,因为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是外国人被害,而非外国人犯罪。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钱某故意杀人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张某玩忽职守案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故不是必须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58.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A.高某本人

  B.高某的妻子

  C.高某的叔叔

  D.高某聘请的律师

  【答案】ABD

  【知识点】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近亲属的范围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项。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以B项正确。而C项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因此不正确。 《高检规则》第39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可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是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而被羁押的情况既包括被逮捕的,也包括被拘留的。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

  59.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

  B.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C.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的陈述

  D.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

  【答案】AC

  【知识点】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详解】在证据理论中,证据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学界研究较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其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将证据进行的分类。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的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对证据进行的划分。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不过,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只凭一个直接证据仍然是难以定案的。A项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不是经过转述的,为原始证据。而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也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能证明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以A项是正确的。C项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的陈述,也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不是经过转述的,也是原始证据。而且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的陈述,同样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能证明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以C项正确。

  60.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B.王某既可以作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答案】CD

  【知识点】证人的条件;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此案中王某应当作证人,而不能作鉴定人。所以,C项正确。而王某作为证人他又属于诉讼参与人。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四)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

  61.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答案】BD

  【知识点】回避的审查与决定;回避的理由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高法解释》第27条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所以B项正确。而法庭书记员 的回避,应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而不应当由审判长决定,所以D项正确。

  62.被害人王某,1998年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D.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答案】ABC

  【知识点】自诉案件的范围;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详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可以撤销该案。因此,A项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王某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的情况下,显然有权起诉,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案。所以,B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根据《高法解释》第219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以,D项不正确。

  63.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

  B.案发现场找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

  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

  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

  【答案】ACD

  【知识点】证据的法定种类

  【详解】证据的法定形式,也称为证据的法定种类,它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因此,ACD项是书证,B项是物证。

  64.人民法院在受理某泄露国家机密案后,决定不公开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应当在开庭审判3日以前公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B.应当在开庭审理时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C.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D.不应当公开宣告判决

  【答案】BC

  【知识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所以,A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所以,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所以,C项正确,D项不正确。

  65.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答案】AC

  【知识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详解】《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两个特点:(1)只排除言词证据,即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对于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并不在排除之列。(2)违法手段限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C两项。

  66.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

  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

  【答案】BC

  【知识点】庭前审查的范围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另外,《高法解释》第116条对庭前审查的主要内容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即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段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所以,AD项属于应当审查的内容,不应选。而BC项不属于应当审查的内容,这是我国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庭前审查程序方面最重要的变化。

  67.公安机关在侦查林某贩毒案时,对林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毒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有关本案的扣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进行扣押时,应当出示扣押证

  B.进行扣押时,不必出示扣押证

  C.扣押物品时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D.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当在5日以内返还物品持有人

  【答案】BC

  【知识点】扣押的程序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可见,公安机关进行扣押时不需要扣押证。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所以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所以D项不正确。

  68.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答案】BD

  【知识点】询问证人的程序

  【详解】根据《高检规则》第159条规定:“讯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所以,A项正确。而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按照《六机关规定》第17条的规定,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所以,D项错误。

  69.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

  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

  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

  D.900元的看管费

  【答 案】CD

  【知识点】国家赔偿的计算

  【详 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对此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CD属于直接损失,当然应当给予赔偿。

  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规定,AB两选项不属于直接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70.我国《种子法》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某省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中规定,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无效

  B.《实施办法》没有超越《种子法》的规定,有效

  C.国务院若认为《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有权予以撤销

  D.受处罚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对《实施办法》一并请求审查

  【答 案】AC

  【知识点】地方政府规章

  【详 解】《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题干中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是在《种子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的范围内,是不存在疑问的。《种子法》对“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是给予1~5万元的罚款,而省政府则是给予3~5万元的罚款,很明显是违法提高了处罚的最低额,是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A为应选项,B不是。

  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国务院有权撤销。因此,C选项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项,对规章不能要求附带性审查。因此,D选项错误。

  7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A.警察王某之子玩弄王某手枪走火,致人伤残的

  B.章某因盗窃被判刑后,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的

  C.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D.警察接到报警后,拒不出警造成财物被抢劫的

  【答 案】CD

  【知识点】国家赔偿范围

  【详 解】《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A选项中并没有行使职权的因素,当然谈不上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B选项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C、D均属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表现为不作为)造成当事人损失,国家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2.公安局以徐某经营的录像厅涉嫌播放淫秽录像为由,将录像带、一台VCD机和一台彩色电视机扣押,对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该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B.徐某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C.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

  D.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

  【答 案】ACD

  【知识点】鉴定结论

  【详 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A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D选项正确。

  73.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D.甲村可以对乙村提起民事诉讼

  【答 案】BCD

  【知识点】行政裁决的执行

  【详 解】本题中,“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属于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乙村不履行该行政裁决,又不依法起诉,甲村作为权利人可以依照《行诉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县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裁决。因此,B选项正确。

  县政府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也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其行政裁决,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要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么自行强制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

  甲村和乙村的民事争议已经受到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的约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D选项不应选。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将D选项也作为应选项是站不住脚的。

  74.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些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答 案】CD

  【知识点】管辖法院

  【详 解】根据《行诉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因此排除A选项。本案中的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排除B选项。

  题干中的复议机关——乙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题答案为C(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D(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75.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

  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

  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

  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

  【答 案】BD

  【知识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详 解】行诉解释第五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第二款,人民法院能够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必须有当事人的起诉,而题干中并没有交代“提起诉讼”,只是交代“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因此,司法部的答案在选项A、B、C中选B项,是不严密的。

  根据第三款的字面含义,D选项可以认为是正确的。

  76.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

  B.部门规章送审搞,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

  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

  【答 案】CD

  【知识点】规章制定程序

  【详 解】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据此,听证会并不是必须举行的,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八条,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这意味着,部门规章由各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审查,而非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因此,B选项也是错误的。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C选项正确。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据此,D选项正确。

  77.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A.国务院办公厅

  B.国家体育总局

  C.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D.审计署

  【答 案】BD

  【知识点】部门规章制定主体

  【详 解】《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据此,制定规章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国务院工作部门,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其中,A选项“国务院办公厅”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不属于国务院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不能制定约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部门规章;C选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属于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也不能制定部门规章。因此,A、C不应选。

  B选项“国家体育总局”属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具有部门规章制定权;D选项“审计署”,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78.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B.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C.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D.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答 案】ABC

  【知识点】情况判决

  【详 解】既然市城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是违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不能作出维持判决,因此D选项不应选。

  根据《行诉解释》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应选A、B、C.

  79.上市公司蓝索公司因严重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项决定,能够以蓝索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A.拥有蓝索公司股票的股民

  B.蓝索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

  C.蓝索公司的主要债权人

  D.蓝索公司的董事会

  【答 案】BD

  【知识点】起诉资格

  【详 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一般地是由其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参照《行诉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据此,答案应当为BD.

  80.下列哪些国家侵权行为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赠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A.公安人员盘问过程中殴打刘某

  B.海关违法扣留张某5小时

  C.法院以转移被查封财产为由错误拘留陈某15日

  D.镇政府公布本镇有不良嗜好人员名单

  【答 案】ACD

  【知识点】国家赔偿的方式

  【详 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6)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

  据此,B、C两项可以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赠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正确答案应当为AD.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C选项也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赠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一)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A.敲诈勒索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

  【答 案】ACD

  【知识点】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详 解】王某构成绑架罪。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式绑架刘某,并以刘某为人质,向刘的家人勒索钱财。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绑架罪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绑架罪中有人质的问题。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则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绑架行为必然包含非法拘禁的行为,以包容犯——绑架罪来定罪,不再单独定非法拘禁罪。

  82.叶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 案】D

  【知识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详 解】叶某得知王某的行为后,以共同绑架的意思加入到犯罪中来,成为绑架罪的共犯。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一旦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绑架罪即告既遂,而不论犯罪人是否达到犯罪目的,获得钱财。叶某的行为已经是绑架罪的既遂状态,所以她后来的放走人质、报警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以后的悔过行为和自动投案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83.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答 案】BD

  【知识点】共犯的分类

  【详 解】依照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叶某在这起绑架案的形成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中起了次于主犯王某的作用。因而认定为从犯。依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可以将犯罪人分为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叶某在本案中实施了与王某共同写信勒索财物以及看守刘某的行为,属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叶某也是绑架罪的实行犯。

  84.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

  C.抢劫罪

  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答 案】A

  【知识点】绑架罪对故意杀人罪的包容

  【详 解】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他人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王某若在绑架罪的犯罪过程中杀害了人质刘某,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只定绑架罪。即所谓故意杀人罪为绑架罪所包容。

  (二)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答 案】B

  【知识点】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详 解】江某是非持卡人却假借持卡人的名义非法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的情况,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A选项:侵占罪。一般情况下,保管人私吞被保管物的,构成侵占罪。但是私吞信用卡时却有一个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资金的行为,此行为与私吞行为是一种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处罚规则,应从一重,依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86.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答 案】C

  【知识点】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详 解】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买商品、提取现金等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又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处理规则,从一重处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所以D选项“实行数罪并罚”是错误的。C选项中的伪造信用卡罪在刑法中没有这一罪名,所以不选。

  87.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答 案】ACD

  【知识点】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

  【详 解】江某拾得他人遗失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的情况,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A选项不选,是因为江某拾得遗失物的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C选项中的侵占遗失物罪不是刑法中的罪名。

  88.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答 案】D

  【知识点】盗窃信用卡的处理

  【详 解】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盗窃信用卡又以诈骗的手段使用的,不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89.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答案】CD

  【知识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涵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理解该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是依法,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2)独立行使职权意味着不受以下三个方面的干涉:1)行政机关;2)社会团体;3)公民个人;(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排除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所以,ABC都不正确。由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所以,D项是正确的。

  90.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答案】BD

  【知识点】立案监督程序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A项显然不正确,这样是违背立案管辖的规定的。 《高检规则》第2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高检规则》第25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所以,B项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C项不正确,而D项是正确的。

  91.在某案的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母亲张某对公诉人不满,冲进审判区,出言辱骂,并将一茶杯向公诉人掷去,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对张某这一行为的下列处理办法中正确的是:

  A.合议庭当庭以藐视法庭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B.审判长决定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C.审判长决定处1000元以下罚款

  D.经院长批准,处15日以下拘留

  【答案】BD

  【知识点】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及程序

  【详解】A项显然是不正确的,首先法庭没有直接宣判权,这是不告不理原则所决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以直接选出BD项,而C项是不正确的。

  92.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答案】ACD

  【知识点】审查逮捕后的处理;补充侦查

  【详解】B项显然是错误的,按照《六机关规定》第2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据此,可以直接选出AD两项。C项也是正确的,因为该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93.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

  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

  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

  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

  【答案】B

  【知识点】立案的条件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所以立案的条件有两个:(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应当立案。所以B项正确。

  94.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答案】BC

  【知识点】级别管辖的变更

  【详解】《高法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所以,C项显然正确。那么B项是否正确呢?也就是说,法院受理后能否将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答案显然也是肯定的,因为按照《高法解释》的规定,中级法院只是可以依法审理,而不是应当依法审理,在必要的情况下如中级法院手中的案子很多忙不过来,也可以将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95.在某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但当法院向自诉人送达调解书时,自诉人发现调解书中的内容发生了不利于巳的重大变化。该自诉人下列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接受调解书,然后提出上诉

  B.接受调解书,然后重新起诉

  C.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D.要求法院判决

  【答案】CD

  【知识点】自诉案件的调解程序

  【详解】A项显然是错误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上诉的对象仅限于判决和裁定,对于调解自诉人是不能提起上诉的。B项显然也是错误的,接受调解书后,调解即发生法律效力,自诉人是不能重新起诉的。《高法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据此,可以直接选出CD项。

  96.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

  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B.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C.要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

  D.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决乙赔偿损失

  【答 案】A

  【知识点】调解协议

  【详 解】根据《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B、D选项错误;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是甲乙双方达成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只能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

  97.公安局对甲作出治安拘留10天处罚决定后随即执行。甲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拘留决定,甲在上诉中又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安局对甲的拘留违法,应如何处理此案?

  A.撤销第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判令公安局赔偿甲的损失

  B.撤销第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全案发回重审

  C.撤销第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D.撤销第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答 案】D

  【知识点】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请求

  【详 解】《行诉解释》第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据此,在本案,由于公安局对甲的拘留违法,而第一审判决维持拘留决定,所以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

  《行诉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D项正确。

  98.卫生防疫站对王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厨师在操作间未戴帽子,备用餐具有油腻及小飞虫,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两天后对王某处以200元罚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检查笔录。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检查笔录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B.检查笔录应加盖卫生防疫站的公章

  C.检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

  D.法院对检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庭

  【答 案】A

  【知识点】检查笔录

  【详 解】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因此,A选项是成立的。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检查笔录,是检查人员制作的,无须加盖所属行政机关的公章;因此,B选项是不正确的。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检查笔录,一般应当交给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但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也无所谓。据此,C选项不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有必要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此D选项也是错误的。

  99.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答 案】A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的排除范围——刑事司法行为

  【详 解】根据《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这一条款,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2)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内;(3)针对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对甲的留置盘问、搜查、扣押其现金、冻结银行存款、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公安局决定对其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100.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

  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

  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

  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

  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

  【答 案】A

  【知识点】证据的认定

  【详 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题干中的现场笔录尽管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不影响其证据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题干中原告朋友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综上所述,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现场笔录认定原告闯红灯。A选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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