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条文适用的知识。

  根据题意,对犯A罪的判决:一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还需要考虑其具有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选项A、B的错误在于“身无分文”不属于酌定从轻判处刑罚的情节。选项C适用刑罚错误,应判处有期徒刑而不是拘役。解答本题首先需要看清题干,在正确理解题意之后方能准确作答。应注意题干中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关键词。

  刑法总则部分的试题所考查的内容多具细节性,每个条文的有关数字如期间等规定更是考试热点,应予以准确记忆。刑法总则部分的每一个条文都非常重要,而分则的条文数量虽然庞大,内容较多,但重点法条比较突出,都应准确、完整地掌握。刑法试题的选择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要求的精确度较高,对应用相关法条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要求也较高。考生在复习时切不可粗枝大叶,对于重点法条务必精益求精地掌握。

  【答案】:D

  2.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

  C.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几个罪名区分的知识。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这里的“组织”是指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而进行策划、指挥以及召集观众、提供淫秽音像制品、播放设备或者播放场所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音像制品而组织播放,但必须没有牟利目的。本题中孙某只是将淫秽光盘借给多人观看,不是组织播放淫秽光盘,也不是出于牟利目的,因此不构成本罪,可以排除选项B.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本题中孙某出卖制作复制的淫秽光盘是出于牟利目的,因此构成本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但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没有牟利目的,否则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题中孙某只是将淫秽光盘借给多人观看,属于本罪规定的“传播”,故构成本罪。

  本题中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即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由本题可以总结出今后的出题趋向之一是考查相类似之间罪名区分的试题逐渐增多,这就提醒考生在复习时牢牢掌握相似罪名之间的关键区别。

  【答案】:C

  3.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诈骗罪与一些特殊诈骗犯罪区别的知识。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金融票据;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由于本罪是特殊的诈骗罪,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题中甲伪造的是借据不属于金融票据,故不构成本罪。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题中甲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故不构成本罪。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有意识地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的主要标志。本题中甲出于非法占有乙财产的目的,伪造借据及附件,其行为性质已构成诈骗犯罪,不属于民事欺诈范畴,故应排除选项A.

  【答案】:B

  4.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关于认识错误的知识。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①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②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即属于这一情形;③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四种情况:①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②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③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④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解答本题时只要认清题干中所述“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就可直接判断出选项B为正确答案。

  【答案】:B

  5.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A.以偷税罪处理

  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C.其中的10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规定的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偷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本题中外贸公司采取虚假的申报手段,目的是为了不缴应缴纳的100万元税款,因此外贸公司对该100万元构成偷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数额较大的出口退税款;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其目的在于不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本题中外贸公司采取了虚报出口的手段,在客观方面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的退税款额应是180万元减去偷税款100万元,即80万元。

  本题中外贸公司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C

  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界限的知识。

  分析本题要从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着手。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个条件:①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②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③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④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未参与侵害的其他人实行防卫;⑤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但只有安装防卫装置的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本身并不违法。虽然安装时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该装置发挥作用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在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乙实施的不法侵害发生作用时,给乙造成的轻伤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不构成防卫过当。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是指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客观方面必须有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本题中甲安放防卫装置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不是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通过解答本题,还需考生注意与此相关的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概念,今后考查的机率较大。

  【答案】:B

  7.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处罚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对利用电脑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活动的,分别按照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王某秘密窃取了某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予以出售,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故可排除选项B、D.

  本题还考查了被盗财物数额的计算标准的知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被盗财物只计算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计算被盗财物的实际价格,不是指盗窃犯低价销赃的价格。因此对于王某的盗窃数额,应按照给公司造成的4万元损失计算。故可排除选项A.

  【答案】:C

  8.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解析】:本题考查遗弃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区别的知识。

  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题中甲与弃婴之间没有扶养义务而将其出卖,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拐骗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与儿童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上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故意拐骗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犯罪目的是为了收养或者供其使唤或奴役。

  拐卖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及其他人身权利;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但二者又有严格的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而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出卖牟利;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与儿童的合法权益,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本题中甲所卖的弃婴没有家庭或者监护人,其扶养弃婴的行为不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而是出卖牟利,故甲的行为构成的只能是拐卖儿童罪而不是拐骗儿童罪。

  本题难点是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答案】:D

  9.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与盗窃罪构成要件及相互区别的知识。

  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①前者除侵犯财产外还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只侵犯了财产;②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③前者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④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题中李某虽然在行为方式上是窃取,似乎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李某所窃取的2万元营业款并没有利用其记账员的职务便利,因为营业款是出纳员保管,所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答案】:C

  10.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解析】:本题考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相互区别的知识。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四百零四条)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应征税款,但故意不征或少征。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题还考查了刑法理论罪数中的想象竞合犯及其处罚。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其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二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本题中甲向A公司索要10万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索要10万元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两个罪名,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

  【答案】:C

  1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间谍罪相互区别的知识。

  叛逃罪(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本题中甲是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因此不构成本罪。由此可排除选项A、B.

  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本题中甲参加了N国的间谍组织,并接受组织任务到我国境内进行间谍活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这是与间谍罪的重要区别。本题中甲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在犯罪主体要件上即不构成本罪。由此可排除选项D.

  【答案】:C

  1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解析】:本题考查使用假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等相互区别的知识。

  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以总面额4000元为起点,本题中张某使用了100元假币,尚未达到数额的规定,因此不构成本罪。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强迫他人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他人不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强迫他人买卖、提供或者接受;二是强迫他人以非通常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三是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本题中张某只是强迫司机接受假币,而不是强迫司机提供服务,因此不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财产所有者或保管者实施强索公私财产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题难点是要区分清楚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其区别表现在:①抢劫罪只能是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②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不可能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③抢劫罪的威胁程度是,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就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表现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事项或者当场实现非暴力的伤害;④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不是事后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取得财物。

  本题中张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用假币从司机手中得到真币,从其实施暴力的程度、当场取得财物等情形都可以得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结论。

  【答案】:C

  13.王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华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何处理的规定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该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故可排除选项A、B、C.

  初看起来,本题似乎有些难度,主要是因为一时不知道题干中所叙述的规定在何处。本题是以简单案例形式考查了《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刑诉解释”)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今后司法考试的出题趋势已经逐渐扩大到以往被忽视不被视为重点的部门规定。从刑事诉讼法部分的试题难度上看,题目所考查的知识点几乎全部是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内容的直接考查,较深的理论问题较少,这也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命题的特点和规律。

  刑事诉讼法的选择题近年来逐渐多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干扰项的迷惑性加大,涉及的知识点多为司法解释的细节性规定,故对考生准确掌握法条和理解、应用法条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除了复习刑事诉讼法典本身以外,还应留意几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司法解释对某一内容规定得通常比法典详细,更易成为出题者考查的重点。在分析本套试题过程中,笔者尽量糅合了刑事诉讼法典与几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关系,考生在复习时可留意。

  本题同时需要注意该条的其他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①书面说明理由;②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③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诸如此类的规定需要考生在复习时整理总结。

  【答案】:D

  14.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处理?

  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

  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解析】:本题考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程序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四十六条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复核申请后,按照下列情形处理:①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根据六机关规定第四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亦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选项B为错误处理方式。

  【答案】:B

  15.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知识。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①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②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③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件;④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本题中王某涉嫌间谍罪被立案侦查,属于国家安全部门立案管辖范围,故可排除选项A、B、D.

  【答案】:C

  16.乙市M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一审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0年,而两罪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的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遵守下列具体规定:①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②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③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④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⑤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本题中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孙某所犯盗窃罪判处刑罚过轻,对抢劫罪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过重。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对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改判,同时根据数罪并罚制度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故应排除选项A、B、C.

  【答案】:D

  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审判管辖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故选项A说法错误。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故选项C说法错误。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的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由此选项D说法错误。

  根据选项B所述,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答案】:B

  18.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规定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事宜,从提出申请或者请求到决定程序,均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即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是否回避。本题中王某虽然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但却是由人民法院聘请担任该案鉴定人,因此应由聘请他的机关负责人即法院院长作出回避决定。故应排除选项A、C、D.

  对于此类题目,通过多做习题的方式可以帮助考生提高鉴别力和注意力。

  【答案】:B

  19.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证据种类中关于物证和书证的知识。

  解答本类题目首先要弄清各种证据的含义。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脚印、指纹、实施犯罪的工具、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与物证不同,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一个记载着文字、符号、图画的物品,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而是以其外部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该物品则不是书证而是物证。一个物品不仅能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也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时,该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又可以作为物证使用。

  本题中虽然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及其内容查出了犯罪分子,因此属于书证。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这是根据其外部形态证明了案件事实,因此属于物证。

  在复习刑事证据种类的内容时还需要考生注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其他刑事证据种类之间的区别。

  【答案】:C

  20.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谁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A.张某和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李某和赵某

  D.张某和李某

  【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知识。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本题考查的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主体条件,即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二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才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题干中符合条件的只有王某和李某。

  【答案】:B

  21.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以判决宣告无罪

  B.以裁定终止审理

  C.以决定终止审理

  D.撤销案件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审程序规定的知识。

  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该条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于涉及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审判障碍,包括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情形以及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的有关规定,容易在记忆上产生混淆,需要考生仔细区分。

  【答案】:A

  2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审判管辖关于地区管辖规定的知识。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涉及本项内容的规定有:①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本题即属于此规定的情形。

  【答案】:C

  2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行?

  A.判决生效后执行

  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无罪判决执行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答案】:B

  24.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知识。

  具体到本题,尽管特区与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比,赔偿额要低很多,但特区是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宪法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因此,特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故应适用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答案】:B

  25.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规定的知识。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题中某工商局在一年之后,才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原变更登记,恢复原状。故可排除选项B、C、D.而如果给某企业造成了损害,则应支付赔偿金,但选项中没有涉及,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答案】:A

  26.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解析】:本题考查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和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的知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说明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依旧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作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益产生影响的就不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由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

  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对相对人王某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应由市公安局作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决定受理此案。故应排除选项B、C、D.

  【答案】:A

  27.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

  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县人民检察院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知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并不构成错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说明县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构成了错捕,县法院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也是错误的,这导致受害人被羁押时间延长,所以此时受害人陈某所受到的错捕羁押损害涉及到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一审法院,故作出逮捕决定的县检察院和作出一审判决的县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可排除选项B、C、D.

  【答案】:A

  28.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具体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该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由此可见,对于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应主动作出赔偿损失的决定,不得另行要求申请人申请复议或者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以及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故应排除选项B、C、D.

  【答案】:A

  29.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做出任何决定。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被告确定规则的知识。

  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又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其起诉将被法院驳回,因此被告是否适格对于一个诉讼是否能够成立非常重要。具体来说被告的确定要遵循两个规则:①被告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②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谁主体,谁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诉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本题中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越了法定授权的幅度,因此作被告的依旧是派出所而不是派出派出所的公安局。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如果派出所作出本应由公安局作出的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则超越了法定授权的种类,应由其所属的公安局作被告。故选项B、C、D应予排除。

  【答案】:A

  30.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

  A.重新起诉

  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行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则上,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本题所述案件是法院准予高某撤诉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此时法院尚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审理,因此高某应当重新起诉,由法院对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理。故选项B、C、D应予排除。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规定的想象竞合犯的知识。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般认为,所谓一个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而是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②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与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三款接着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窃取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此,只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本题中甲开一枪而致乙重伤,同时致丙死亡,一个开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甲的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特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规定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选项B、C、D的共同错误是只考虑到了数罪并罚,没有考虑想象竞合犯的构成。

  【答案】:BCD

  32.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知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①必须有二人以上;②必须有共同故意;③必须有共同行为。本题中甲、乙共谋伤害丙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即在着手实现犯罪之前,各共同犯罪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通谋”一般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

  本题中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尽管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但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故选项A说法错误。题干中已经说明甲、乙二人对丙实施的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二人均要对此重伤行为负刑事责任,故选项B说法错误。丙所受重伤是由甲、乙二人所致,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二人还进行过商议,因此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不是出于过失,故选项C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说法错误。

  【答案】:ABC

  33.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考查抢夺罪、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互区别的知识。

  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题中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将价值2590元的手机夺走,该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陈某的这一行为虽然与一般的盗窃行为不同,不是将被盗的线路、号码占为己有,但是由于他的盗窃行为使刘某多支付了手机的话费,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利,因此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了盗窃罪。应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只有选项C为正确说法。

  【答案】:ABD

  3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形(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A.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B.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D.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知识。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实际是考查考生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掌握,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的情形包括:①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②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③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由本题可以看出,如果考生忽视了对司法解释的复习,遇到后只能是凭感觉去做,那么得分的可能性就会很低,类似这种考查有关司法解释内容的题目今后仍将会出现,需考生多加注意。另外,做本题的一个技巧是如何排除选项B,“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立法上不会出现这样不严谨的法律规定,故此也可用这一方法判断出选项B不是正确答案。

  【答案】:ACD

  35.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预备以及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一种犯罪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①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犯罪;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③行为人在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④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但是,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①必须有二人以上;②必须有共同故意;③必须有共同行为。

  甲与乙为杀丙而进行了共同预谋,在主观上是为了实施共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而是由乙独自一人杀死了丙,甲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能够着手实行犯罪,故甲的行为只停留在犯罪预备阶段,属于预备犯。乙独自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的全部特征,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甲应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乙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在此提醒考生在复习犯罪预备这一知识点时,要同时把与此相关的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几个犯罪形态的定义、特征以及各自的刑事责任结合起来比较记忆,方能区分得更加清楚。

  【答案】:AC

  36.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规定的累犯成立条件的知识。

  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要件是:①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③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是:①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条件的只成立一般累犯。②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罚处罚也不存在赦免问题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因为免予刑罚处罚时,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和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具体到本题,选项A中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了强奸罪,这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又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犯后罪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因此某甲构成一般累犯。选项B中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尽管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但某乙应构成一般累犯。选项C中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是过失犯罪,因此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而选项D中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l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即4年考验期限后的第3年某丁犯诈骗罪,但问题关键在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诈骗罪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三种主刑,题干中也未说明对某丁判处何种刑罚,如果考虑到其如果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则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故选项D应予排除。

  需要说明的是类似选项D这样不是特别严谨的表述,在本套试卷中有几次出现,需要甄别而定。依笔者对本选项的理解和答题的思路,该选项不是正确答案。

  【答案】:AB

  37.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据此,选项B说法正确。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故选项C说法正确。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对具体案件中的从犯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抑或是免除处罚,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从犯本人所起作用的程度来予以确定,刑法并未规定要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选项D说法错误。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的“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选项A的错误在于刑法只规定了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而没有规定“被诱骗”参加犯罪也属于胁从犯的情形。

  由本题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出题的趋向之一是对某一章节所涉及内容进行综合性的考查,这样就对考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考生在复习时既要做宏观上整体框架把握,又要注意细节性规定。

  【答案】:AD

  3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解析】:本题考查有关贩卖毒品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二者的界限、共同犯罪的构成、犯罪未遂、间接正犯等知识。

  贩卖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进行贩卖,如果不知是毒品,而是在被他人蒙骗的情况下实施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犯罪对象是毒品;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有意识地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这里应该加以区别的是贩卖毒品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对于贩卖假毒品的案件,究竟是按贩卖毒品罪定罪还是按诈骗罪定罪,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获利的,纯属诈骗钱财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毒品贩卖获利,虽然出卖的是假毒品,但行为人主观上有贩毒的故意,应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对于掺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如果行为人是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土法加工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间接正犯是指将他人作为工具予以利用,从而实现犯罪的情况。如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没有辨认控制能力人的身体活动进行犯罪、利用失去意志自由的人的身体活动进行犯罪、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罪行为进行犯罪、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进行犯罪等等。本题中选项C的出现有些超纲,并且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体系地位等在理论上尚无定论,不应当出现在考题中。如果是将甲的行为理解为其真实意图是贩卖毒品,那么选项C的说法可以认为是正确的。但如果将甲的行为理解为只是诈骗乙的钱财而不是贩卖毒品,则该选项的说法错误。依笔者答题思路,本题应从甲的主观意图是诈骗乙的钱财考虑,选项C应为正确说法。

  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是纯属诈骗乙钱财的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的是诈骗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又由于其诈骗钱财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是诈骗既遂,故选项D说法错误。乙将头痛粉当作真海洛因出卖获利,其主观上有贩毒的故意,但出卖的是假毒品,故其行为构成的是贩卖毒品罪(未遂)。由此,甲、乙二人所构成的犯罪不属同一罪名,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

  【答案】:BC

  39.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规定的关于数罪并罚的知识。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简而言之,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在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前提之下,若对数罪所判处的刑罚均为死刑,则执行死刑;均为无期徒刑则执行无期徒刑;均为有期徒刑或者均为拘役、或者均为管制,则根据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若对数罪所判处的刑种不同,原则上采用吸收原则予以并罚,其中,最重刑为死刑的,应执行死刑;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应执行无期徒刑;数刑为不同种的有期自由刑时,将其折算成同种刑种后,按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当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时,原则上应以一罪从重处罚,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对同种数罪并罚,因此,当某种犯罪的法定刑过轻以至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仍不能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时,就应适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对上述处罚,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所犯数罪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决,而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即存在漏罪;不论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为性质相同的犯罪,均应实行数罪并罚;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计算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犯罪分子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不论新罪与原判决的罪的性质是否相同,均应并罚;将新罪定罪量刑;将新罪所判决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在内。这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本题中选项A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甲犯A、B罪被决定合并执行18年。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适用的数罪并罚方法应是先减后并,因此法院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是错误的。选项B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乙犯A、B罪,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发现漏判C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已经执行的2年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幅度仍然是在20年之内。故选项B说法错误。选项C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丙犯A、B罪,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刑期,实际上仍对C执行了刑罚。故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丁犯A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犯B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犯C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犯D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故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

  【答案】:ABC

  40.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投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互区别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投毒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指故意投放毒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可以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表现形式,具体内容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公私财物毁损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为各种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一切不属于行为人个人所有的公私财物。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又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题中甲为获利向乙家的羊圈内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其行为的目的只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即29只羊,故甲的行为首先构成的是盗窃罪。甲投放毒品的行为后果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故应排除选项B.从甲的犯罪目的分析是为了非法占有29只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并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由此选项C应予排除。甲将有毒的羊肉出售给他人,在主观是明知有毒的羊肉而予以出售,该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

  【答案】:AD

  41.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规定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知识。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①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③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本题中的四个选项都是考查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是贩卖毒品罪;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是强奸罪。这四个选项都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所规定的犯罪,均应对各自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答案】:ABCD

  42.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的既遂、未遂以及中止等几种犯罪形态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②在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④本罪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制度。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此时戒指已经在其控制之下,即其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盗窃既遂,故选项B说法错误。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陈某,立即报告保安人员,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的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是发生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因此不存在盗窃中止的情形,其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属于被迫返还财物,而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答案】:ACD

  43.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解析】: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之相关的刑法分则条文中具体规定的知识。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其基本特征是:①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犯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②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③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这即属于结果加重犯。此外,需考生注意的是故意伤害致死、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或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等都属于结果加重犯,在今后的考题中可能会出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均没有规定加重的法定刑。

  从本题的出现笔者提醒考生需要在复习刑法分则条文时对类似或相似的规定要多做总结、随时做总结,才能在考试时立于不败之地。

  【答案】:ACD

  44.派出所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相互区别的知识。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处理事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一犯罪。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③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本题中派出所所长陈某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致使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为正确说法。

  【答案】:BCD

  45.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规定的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知识。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被判刑人进行政治活动,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对于剥夺政治权利需要考生掌握的主要知识点有: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的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③由于政治权利是一国公民特有的权利,因而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应该注意:①对刑法分则无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②对分则明文规定可独立适用的犯罪,只能在情节较轻,不适宜判处主刑的情况下适用;③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一旦选择独立适用,就不得再附加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按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图表表示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

  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与管制期限相等

  政治权利的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减为有期徒刑的

  刑期的计算:①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刑期按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②附加适用时,如果主刑是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同时期满;如果主刑是死刑或无期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则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刑罚执行期间仍享有政治权利。

  本题中选项A的错误在于将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任意泛化了。解答这类题目只能是完完全全对照法律条文,只要是条文中没有规定而选项中予以任意扩大解释的,一般是错误说法。

  【答案】:BCD

  46.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柯处理?

  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拐卖妇女罪的既遂与未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拐卖妇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①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行为人必须是以出卖妇女为目的。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拐卖妇女的行为。首先,行为方式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其次上述行为方式中,只要实施了一种,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数种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最后拐卖妇女行为不以违背被拐卖者的意志为成立要件,刑法并未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规定为本罪的构成要件。④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是指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①犯罪主体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④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秩序。

  本题中甲是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虽然只实施了拐骗一种行为,并没有出卖乙女,但其拐骗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是犯罪未遂,故选项B应予排除。至于甲曾强奸乙女,只是加重处罚的情节,并不单独构成强奸罪。丙在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中,属于首要分子,其行为符合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其并未与甲共谋拐卖妇女,故选项D应予排除。

  【答案】:AC

  47.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走私假币罪、运输假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走私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金融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②主观方面是故意。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金融管理法规,逃避海关人员监管,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④犯罪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制度。

  运输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自然人。②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运输货币罪,控诉机关需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如果行为人因受蒙骗等原因确实不知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不构成犯罪。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④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特征包括: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③客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②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③客观方面有四种表现: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三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上三种表现都是以暴力、威胁为必备条件。所谓暴力,是指对上述正在执行公务的三种人员实行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捆绑、殴打、禁闭、轻伤害等,但不包括故意重伤和杀人。如果以重伤或杀人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属于牵连犯,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外,如果行为人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如以无理纠缠、吵闹、谩骂等方法,影响执行公务的,不构成本罪。四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题中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这一行为符合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件。由上述分析,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其所实施的重伤害行为涉及到两个罪名,应按重罪即故意伤害罪论处。故选项B、D应予排除。

  【答案】:AC

  48.甲为帮乙摆脱罪责,送给正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甲的行为应以行贿罪论处

  B.对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中止

  C.对甲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

  D.对甲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受贿罪的既遂与中止、自首成立条件等知识。

  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行贿罪的主体。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③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行贿,即用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收买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受贿罪。③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把自己的人身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犯罪人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条件必须具备的要求有:第一,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发生到犯罪人被司法机关抓获以前。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发觉时的自动投案;二是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时的自动投案;三是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时的自动投案。第二,犯罪人投案的场所。犯罪人可向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任意一家投案,如果接受投案的机关不是法定的受理机关,则可按法定的程序移送法定的受理机关。此外,我国司法实践为鼓励更多的犯罪人投案自首,对于下列情况也认定为自动投案:①犯罪分子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而随后再亲自到司法机关投案的。②犯罪分子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③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受到怀疑而被有关部门调查,经教育后投案的。④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潜逃在外,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的。(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这一条件的成立包含以下内容:①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或一般的违法行为的事实。②犯罪人自动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是指其所犯的主要犯罪事实,而非其所犯罪行的全部细节,只要犯罪人供述了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司法机关就可以据以查清全部案情,从而对其正确定罪量刑,一些细节是否供述或准确供述无关大局。③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其自己所犯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别人的犯罪事实,则属于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而不是自首。④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如实,如有任何编造,则不能视为如实供述,但因记忆有误而作了错误陈述的不视为不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一条件的实质,是要求犯罪人主动提供追诉其所犯罪行的事实根据。此外,刑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自首形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题中甲为帮乙摆脱罪责,送给正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员丙5万元,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用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收买,这一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未能得逞,于是将收受的5万元还给甲,但其收受甲5万元的行为已经完成,即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退还行为只不过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并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丙的行为不成立受贿中止,故选项B说法错误。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这是发生在司法机关尚未发觉其犯罪事实以前,并且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故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选项D说法正确。

  另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关于立功的成立条件及处罚规定。

  【答案】:ACD

  49.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顾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以及自首成立条件的知识。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②在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④本罪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制度。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当场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②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③以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当场攫取他人的财物,是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④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两个方面,以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方式来实现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目的,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也是抢劫罪的处罚要重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原因。

  此外本题还考查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知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该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或者事后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②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③主观条件: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题考查的另一知识点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需考生注意的是如果选项D叙述为“对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则不是正确说法,刑法规定的是“应当”即“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可以”是由法院在量刑时依职权选择适用的。这在刑法条文中有多处规定,极易混淆,须重点注意。

  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

  本题中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二人构成事先有预谋的共同盗窃犯罪。赵某在盗窃耕牛时被王某发现,为逃避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这一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抢劫罪定罪量刑。黄某逃到村头遇见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在其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前即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故本题中四个选项均为正确判断。

  【答案】:ABCD

  5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犯罪主观方面、意外事件以及相互之间区别的知识。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基本特征是:①在认识因素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在意志因素上,必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放任”态度。所谓希望,是行为人对已经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所具有的积极追求心理,它常常是通过行为人外在的、促使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行动得以体现。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已经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坚决反对,而是听任其发展、产生的心理,反映了危害结果的出现并不违背行为人意愿的状态。犯罪故意分为两类:①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②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为了追求某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为了追求某一种合法利益,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突发性事件中实施危害行为,不计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犯罪过失具有的基本特征是:①在认识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②在意志因素上,必须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犯罪过失也分为两类: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均缺乏预见,即均无认识,对危害结果均抱着否定的心理态度等等。但是,它们之间的界限事实上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本质上意外事件是一种缺乏预见但又不能预见的情形;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一种应当预见而没能预见的情况。因此,区分二者界限的关键是对危害结果应否预见。

  本题中首先黄某以放火为手段实施了杀人行为,不是意外事件,并且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不是过失,故选项B、C、D均是错误判断。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黄某的杀人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其所持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故选项A也是错误的判断。

  【答案】:ABCD

  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劫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规定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故选项A、D为正确说法,选项C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故选项B说法错误。

  由本题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部分考查的主要形式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准备这部分的方法一是仔细阅读法条,对一些容易产生混淆的类似期间、程序的规定尤其要予以注意。方法之二是通过做模拟试题,了解自己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深巩固对法律条文的记忆。笔者在分析本部分试题中,主要是列举了题目本身涉及的法律规定,鉴于考点和出题形式的多样化,难以做到一一列举。

  【答案】:AD

  52.被告人李阳,因故意杀人罪、间谍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诉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量刑过轻,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中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A.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B.二审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题中被告人李阳没有提出上诉,故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第二审法院不必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选项A、C为正确做法,而选项B做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需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应当”即“必须”而不是“可以”。故选项D做法错误。

  【答案】:BD

  5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回避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故选项B表述正确。第二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选项A表述错误。

  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适用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而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故选项C表述错误。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选项D表述正确。

  【答案】:BD

  54.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刑事诉讼证明的知识。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证明对象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不仅如此,成为证明对象的,还必须是有必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有些事项虽与定罪量刑和诉讼公正有关,但没有必要用证据加以证明,而是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就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被告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④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⑤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⑥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⑦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⑧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实体法事实具体包括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程序法事实即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等等。

  本题中选项C被排除的原因是由于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

  【答案】:ABD

  55.在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B.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c. 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

  D.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知识。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D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③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⑤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故本题四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答案】:ABCD

  56. 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知识。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适用保外扰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选项A中张某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条件。选项B中王某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由于其是在狱中自杀未遂造成生活不能自理,故也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CD

  5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A.管制

  B.有期徒刑的缓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各种判决执行程序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的有关规定,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判决、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答案】:ABCD

  58.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王红有义务作证

  B. 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 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 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证人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以及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作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故选项A说法正确。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故选项C、D为正确说法。选项B所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且此表述过于绝对,应予排除。

  【答案】:ACD

  59.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 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指定辩护的知识。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适用的情形包括: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围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扩护人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故选项B说法错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故选项A说法错误。

  【答案】:CD

  60.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 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

  c. 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诉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其保留告诉权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三种: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别规定的可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③辩护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即共同被害人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种。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又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由此规定,选项A、 C、D的处理方式错误。

  【答案】:ACD

  61.张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本案诉讼中,被盗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A.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C.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D.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刑事诉讼代理、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回避等知识。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有:①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②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代理自诉人参加诉讼;③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被告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④接受中诉人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人的代理人。故选项A所述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故选项B所述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迭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申诉亩拄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被盗公司作为受害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故选项C所述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选项D所述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答案】:ABCD

  62.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取保候审的知识。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本题中张某是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故其如果离开 A县必须经过决定机关即检察机关的同意。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选项 D是属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遵守的规定。

  由本题笔者在此提醒考生重点注意与之相关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方式以及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被监视居住人所应遵守的义务,这在今后极有可能成为出题的重点。

  【答案】:BC

  63.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

  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

  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

  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程序的知识。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该规则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选项B、D为正确说法。该规则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

  考生对涉及本部分内容的规定,应重点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该条第四款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此外还有涉及本部分内容的有关期间的规定,均有可能成为今后出多项选择题的首选目标。

  【答案】:ABCD

  64.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立即释放丙

  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

  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不起诉法律后果的知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即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故A、B为正确选项。该规则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立案复查。第三百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故D为正确选项。该规则第三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不起诉决定在复查之后被撤销,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故选项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

  【答案】:ABD

  65.卞某系聋哑人,是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卞某委托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嫌疑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人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

  D.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知识。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经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而适用较之第一审普通程序简化了的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①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外,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①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本题中B县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原因一是卞某系聋哑人,二是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至于选项D所述“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不属于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答案】:AC

  66.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规定,自诉人如果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有二:一是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二是裁定驳回起诉。故可排除选项C、D.

  【答案】:AB

  67.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A.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证据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只规定了刑事证据的种类,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但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证据分类的规定,因此需要掌握刑事证据的一些理论知识才能正确解答本题。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按照证据本身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划分。

  ①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常见的原始证据有:亲眼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勘验笔录等。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等。

  ②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③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实质上是鉴定人就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以及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

  ④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常见的直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害人所作的能够证明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能证明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分子如何犯罪的视听资料及某些书证等。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常见的间接证据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过现场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犯罪客体物,反映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认定案发地点的勘验笔录,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掩盖罪行而实施的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的行为等。

  本题中李某在法庭上的证言是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这一证言按照证据来源的划分属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划分,属于有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的划分属于言词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的划分,属于直接证据。故本题中四个选项均是正确判断。

  【答案】:ABCD

  6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

  C.视听资料

  D.书证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效力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依此规定可以排除选项C、D.

  【答案】:AB

  69.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

  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

  D.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法中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设立的知识。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我国行政组织序列中的一种。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②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本题中行政公署的设立需经国务院批准,故选项A说法正确。

  所谓派出机构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在我国派出机构种类较多,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派出机构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而不是根据上一级机关批准设立,故选项B说法错误。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需要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是国务院的各部委,故选项C说法错误。

  本题中选项D,因为没有说明“市人民政府”是否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以这种不严谨的表述不应进入正确【答案】之列。

  【答案】:BCD

  70.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

  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

  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

  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行讼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这里规定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故可排除选项D.

  【答案】:ABC

  71.在哪些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A.看守所干警唆使被羁押人员殴打他人的

  B.乡政府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征收提留款的

  C.镇政府对超生妇女集中教育不许回家的

  D.商检局错发商检证明导致出口商品被退货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知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情形。本题中选项C所述“镇政府对超生妇女集中教育不许回家”实质上是第①项规定的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

  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④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⑤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行为。本题中选项B属于第④项规定的情形,选项D属于第⑤项概括式规定的情形。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题中选项A即符合第④种情形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题的四个选项分别考查了行政赔偿范围和刑事赔偿范围的四种情形,对于尚未考查的其他情形,尤应引起考生的重点关注。

  【答案】:ABCD

  72.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管辖的知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题中市辖区土地局是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区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才能作为复议机关,而市政府不能作为复议机关,故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的说法于法无据也是错误的。规定的发布机关有权对工作部门制定的“规定”进行审查,故选项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的说法是正确说法。省国土资源厅是省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隶属于省政府领导,故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即选项C为正确说法。

  【答案】:CD

  73.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原告资格的知识。

  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①起诉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②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法院行诉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规划范围内的居民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了40年,在事实上应确认这种土地使用权,即居民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选项A说法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

  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他们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是行政行为的发动人,均是直接、明显地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本题中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势必会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居民会因房屋拆迁受到直接明显地影响,所以居民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故选项C说法错误。

  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便是大力公司和居民,也就造成对居民利益的侵害,因此即使是在规划阶段,居民也享有原告资格。故选项D说法错误。

  【答案】:ACD

  

  7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边建造起价值5000万的商品房。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该片住宅违反了《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但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主体和程序均不合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对此,下列哪些处理是错误的?

  A.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B.确认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C.撤销该处罚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D.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的知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住宅违反了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关涉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法院首先应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同时应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造成损害,则应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故只有选项B为正确处理方式。

  【答案】:ACD

  75.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知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题中李某认为刘某的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本题中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在李某不使用罚款单据的情况下,刘某有权拒绝交纳,该处罚决定事实上也没有成立。故只有选项A为正确说法。

  【答案】:BCD

  76.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

  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格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知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题中选项C即属于本条规定的第③种情形,选项A即属于第⑤项规定的情形。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本题中选项D即属于第①项规定的情形。

  【答案】:ACD

  77.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的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执行刑罚中被依法减刑的,对于被减刑部分的刑罚

  B.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

  C.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

  D.被判处管制刑罚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的知识。

  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属于无罪错判,法院的错判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造成其人身损害之事实,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罪错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①判决必须已经生效。如果判决尚未生效,刑事案件还处于审判过程中,故不构成错判,已生效判决包括一审不上诉判决、二审终审判决。②已生效的判决依法定程序撤销。即已生效的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被告人无罪。只有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下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如果经审判监督程序的改判只是量刑上的改变,则不发生国家赔偿。③刑罚已经执行。刑罚已经执行才构成人身权损害的事实,对此国家才予以赔偿。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判决刑罚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国家应对全部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判决刑罚已经部分执行,国家应对已经执行部分的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即对未执行部分的刑罚国家不予赔偿。由此选项A为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四项规定,如果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被依法改判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选项C、D为正确【答案】。选项B被排除的原因是保外就医期间仍是刑罚执行期间。

  【答案】:ACD

  78.行政诉讼过程中,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A.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B.上诉人认为法院偏袒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D.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知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最高法院行诉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行诉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题选项B中“上诉人认为法院偏袒被告”不是正当理由而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选项C、D均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的情形。

  【答案】:AB

  79.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

  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

  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解析】:本题考查复议机关确定和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的知识。

  首先来分析选项A,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复议机关是公安局。根据最高法院行诉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公安派出所无权作出劳动教养决定,超越了权限,故应以公安局为被告。此时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重合。

  选项C中税务所是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对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不服的,复议机关是税务局。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同样应以该行政机关即税务局为被告。

  选项B中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对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不服的,复议机关是其上级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最高法院行诉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此时的行政诉讼被告应是该街道办事处,即复议机关与行政诉讼的被告不重合。

  选项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是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对其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不服的,市政府为复议机关。根据最高法院行诉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此时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重合。

  【答案】:ACD

  80.关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程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适当性审查

  B.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C.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D.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后,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关于行政立法的知识。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应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由此规定,选项B、C为正确说法。该条并没有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适当性审查的规定,故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选项D的错误在于,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后,是由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而不是由省人大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答案】:BC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一)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请根据案情回答81-83题。

  8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解析】:本题考查重婚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而又与他人结婚的人。这里的“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且夫妻关系处在存续期间。一般认为,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登记结婚而取得的合法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这种人就其自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就重婚关系的整体性而言,则他们的行为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这种人也属于重婚罪的主体。②主观方面是故意。对于重婚者来讲,这种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如果某人因误认为自己的配偶已经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则不成立重婚罪。就相婚者而言,这种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相婚者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不构成本罪。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与已有配偶者结婚的行为。一般而言,重婚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相婚者与已有配偶之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重婚者又与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与已有配偶之人形成事实婚姻。后一种情况被称作事实重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婚姻法上,对这种非法的事实婚姻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但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罪。④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本题中A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且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其行为构成了事实婚姻,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故A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为错误说法。

  【答案】:ABCD

  8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和滥用职权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予以出租、出借的行为或将依法配置的枪支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是被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被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二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②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非法出租公务用枪或配置枪支的,还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作何用途如娱乐、打猎等不影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要使用枪支进行犯罪活动而有意将配备或配置给自己的枪支予以出租或出借,则应视案件情况定所实施犯罪的共犯,不应适用本罪定罪处罚。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处理事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题中A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其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的行为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符合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四个选项均为错误说法。

  【答案】:ABCD

  83.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知识。

  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枪支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因此,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行为首先必须是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是指根据枪支管理规定,没有配枪、用枪资格的人非法持有枪支,其枪支来源包括偷、抢、买、借等。③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④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③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④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题中A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此后D一直持有该枪支,D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故选项D说法错误。E使用枪支抢劫某银行的行为只是由E独自实施,D并没有参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答案】:BCD

  (二)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4—88题。

  84.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

  【解析】:本题考查出售、购买假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共同犯罪成立要件的知识。

  出售、购买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其中购买假币的主体必须不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行为本身,往往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③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出售是指有偿转让假币;购买是指有偿取得假币。数额较大以总面额4000元为起点。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①必须有二人以上;②必须有共同故意;③必须有共同行为。

  本题中甲购买假币后予以出售,其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但甲只是向乙借款,甲、乙二人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乙向甲借款的行为构成的是挪用公款罪。故首先选项A、B为错误说法。甲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后在本地出售,丙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是假币而予以购买、出售,因此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丙与甲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是分工不同,因此丙与甲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故选项D说法错误。四个选项只有C为正确说法。

  【答案】:ABD

  85.关于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B.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D.乙明知甲欲从事营利活动,却仍然挪用5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成立本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以在一定时间内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主要是指进行走私、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况下,不受挪用数额和期限的限制,即不管时间长短,也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牟利活动。这种情况,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期限的限制。在案发前已部分或全部归还本息,可视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免除处罚。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的。这主要是指除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如挪用公款用于生活费用、偿还债务、外出旅游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数额要达到较大,又要求挪用期限超过三个月未还。“未还”是指案发前未还,如果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后,虽然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视不同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是公款。

  本题中在犯罪主体上似乎甲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则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由此,与之相反的判断即选项B为错误说法。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使用人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故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的表述有错误,因为甲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营利活动。

  【答案】:BCD

  86.关于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使用假币罪应被出售、购买假币罪吸收

  B.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为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

  C.对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应实行并罚

  D.甲就使用假币罪成立自首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知识。

  罪数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刑法理论部分。该部分中如想象竞合犯、结合犯、牵连犯等极易混淆,需要考生准确把握概念及特征,可以通过分析案例的方式予以形象记忆,效果会好些。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罪,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和量刑。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一些介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情况比较难区分,其中主要是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情况。刑法理论通常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本题考查了处断的一罪中的吸收犯和牵连犯。

  所谓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②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则不可能是吸收犯,而可能是连续犯。③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通说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社会危害大、法定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社会危害性小、法定刑低的犯罪行为。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而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时,对预备行为不独立定罪,而由实行行为吸收。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如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也成立牵连犯,如盗窃财物(原因行为)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牵连犯具有三个特征:①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③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罪名。

  本题需要分析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的关系,才能作出是构成吸收犯还是牵连犯的判断。甲在出售、购买假币的同时,必然要存在使用假币的行为,在出售、购买假币和使用假币两种行为并存的情况下,出售、购买假币行为是使用假币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使用假币行为是出售、购买假币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出售、购买假币行为是主行为,而使用假币行为是从行为,在此情况下,主行为应吸收从行为,即使用假币行为被出售、购买假币行为所吸收。因此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的关系应属于吸收关系,只按出售、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从而选项B、C说法错误。既然出售、购买假币行为吸收了使用假币行为,则不应按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由此选项D所述“甲就使用假币罪成立自首”的说法不能成立。

  【答案】:BCD

  87.关于乙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B.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C.该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D.该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

  【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知识。

  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③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一般公民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本罪共犯论处。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③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单位财物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以在一定时间内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④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本题中乙是某国有公司的出纳员,其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不符,因此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而成立贪污罪。故选项中只有A为正确说法,其他选项都是错误说法。

  【答案】:BCD

  88.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B.对乙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对乙应在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D.对乙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等构成要件的知识。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②客观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③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④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题中甲在出售一部分假币后,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是为甲谋取了利益而收受了财物,主观上出于故意,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

  本题是一综合考查题型,由第84—87题的分析,乙的行为不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故选项A说法错误;乙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选项B说法错误;乙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但选项C、D表述的均不全面,因此也是错误说法。

  【答案】:ABCD

  (三)

  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0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89—91题。

  89.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享有权利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由此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开始于审判阶段。故选项C说法错误。

  根据六部委规定第十一条,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本题中选项D的说法虽然是正确的,但不属于犯罪嫌疑人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故应予排除。

  【答案】:AB

  90.犯罪嫌疑人王诚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公安机关则认为对王诚的拘留没有超限。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对王诚的拘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B.如果拘留超过法定期跟,犯罪嫌疑人及聘请的律师提出后,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拘留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诚的拘留没有超过法定拘留羁押期限

  D.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拘留超过法定期限,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拘留期限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十四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十七日。本题中公安机关于199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至199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此期间共计是三十六天,没有超出最长拘留期限。故选项A观点错误,选项C为正确观点。

  根据六部委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故选项B观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故选项D为正确观点。

  【答案】:CD

  91.犯罪嫌疑人王诚在侦查期间的拘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A.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D.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此并未规定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故选项A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即一共可以延长四个月期限,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但并未如选项D所述,规定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延长羁押期限申请。故该选项说法错误。

  【答案】:BC

  (四)

  一起共同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一审宣判后,张某当即表示上诉,王某则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请根据案情回答92—94题。

  92.关于本案被告人的上诉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因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

  B.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可以提起上诉

  C.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有权撤回上诉

  D.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张某便无权撤回其上诉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刑事被告人上诉权利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审理。故选项A说法错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起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的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故选项B说法正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由此规定,上诉期满后,被告人有权撤回其上诉,但是否准许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故选项D说法错误。

  【答案】:BC

  93.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起了上诉,第二审程序便正式启动了。在第二审的审理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没有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B.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C.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查

  D.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辩论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故选项A、B为正确说法。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需要注意此处规定的是“应当”也就是“必须”参加法庭调查,而对于法庭辩论,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只是规定了“可以”,即参加与否都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而选项D说法错误。

  【答案】:ABC

  94.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而被告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只将张某的上诉状和有关王某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B.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张某、王某的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C.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D.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而选项A为错误说法。另外的解答本题的一个技巧是选项A、B为基本相反的判断,据此也可直接排除选项A.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五)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故选项D为正确说法。

  【答案】:BCD

  (五)

  A市张某到C市购货,因质量问题,张某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后货主即向公安机关告发。C市公安机关遂以诈骗嫌疑将张某已购货物扣留,并对张某采取留置盘问审查措施。两天后释放了张某,但并未返还所扣财物。张某欲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案情回答95—97题。

  95.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A.C市基层人民法院

  B.C市中级人民法院

  C.A市基层人民法院

  D.A市中级人民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某住所地在A市,被告为C市公安机关,此外该案依据级别管辖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故A、C市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答案】:AC

  96.如张某寻求救济,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B.张某可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C.张某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张某既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先经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程序的知识。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二)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由该条规定,行政复议并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故选项C为错误说法。

  【答案】:ABD

  97.如果法院受理起诉,可能作出的是何种判决?

  A.维持判决

  B.撤销判决

  C.赔偿判决

  D.确认判决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形式的知识。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判决有四种形式: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此外,最高法院行诉解释又增加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其中,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履行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

  具体到本案,C市公安机关以诈骗嫌疑将张某已购货物扣留,并对张某采取留置盘问审查措施,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因此,不可能作出维持和履行两种判决,故可排除选项A.选项C赔偿判决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应予排除。

  【答案】:BD

  (六)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据此请回答98—100题。

  98.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的知识。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之(二)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刘某作为县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乡土地所的工作人员,批准吴某建房,是以自己的名义即土地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既可以向县政府土地管理局提出,也可以向县政府提出。

  【答案】:BC

  99.经过复议后,谁有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A.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定的知识。

  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起诉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条件之二是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经过复议后,如果维持原决定,则申某和崔某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二人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如果改变原决定,则吴某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可排除选项D.

  【答案】:ABC

  100.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事应如何处理?

  A.受理,因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不受理,因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C.受理,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属纠纷

  D.受理,但只解决行政纠纷,对于权属纠纷,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知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四个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如果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是对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A为正确说法。

  本题还涉及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知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简称行政附带民事。适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满足三个条件:(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不是行政裁决行为的,即使涉及民事纠纷,法院也不能一并审理;(2)在被诉的行政裁决违法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进行合并审理;(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由此,选项C为正确处理方式。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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