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6.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答案】B
【简析】“失刑”罪: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见知不举”是指对明知有犯罪,但不揭发、检举。
17.《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答案】D
【简析】“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18.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答案】C
【简析】经过秋审或朝审之案件的处理:
①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②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
③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④留养承嗣: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详细解析请参照独角兽网校2014年真题解析班视频及讲义)
19.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
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
【答案】B
【简析】《十九信条》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6.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B.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C.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答案】ACD
【简析】法家强调“以法治国”,不强调礼。B项错误。朱熹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又从 “礼律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 “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D项正确。
57.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答案】ABC
【简析】“重典治吏”是明大诰的一大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D项错误。
58.在罗马法的复兴和传播过程中,法学研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关于罗马法复兴和传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B.为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在对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
C.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D.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答案】AC
【简析】英美法系的历史基础是日耳曼法。D项错误。两大法学派是“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