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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系统思维很重要

  2013年司法考试的备考已经拉开帷幕,很多朋友已经匆匆踏上征程。但大家都有些许困惑,不知如何才能有效完成备考复习任务。在我看来,司法考试备考中系统思维尤为重要。下面我就跟朋友们聊一聊系统思维在司考备考中的重要作用,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重视。

 
    在现代这样一个高度信息化、知识交流迅捷化的时代,学会用系统的方法处理问题、解决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系统是指由若干部分或因素相互联系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社会主义法治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从宪法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再到各个部门法,集总成的一个法治的体系,它是一种严密的科学体系,也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即法治系统工程。既然法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运用系统的思维是必要的。系统的思维就是指从整体上、从宏观体系上对法律的知识框架进行层层架构,在此基础上再对架构点进行分支细化,同时在对各个部门法、各部门法的各个知识点进行学习的过程中又不断地把分离的局部性知识还原到统一的整体上的法律体系中去,如此地循环反复,能够让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把握整体、执简御繁、触类旁通、综合集成。回想当初,独角兽司考网校全程班在我的备考当中还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的。让我告别了知识点的散乱,有了清晰的知识脉络,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体系。
 
  我们从民法这一基础学科来对系统学习方法、系统的思维做一个介绍。一般来说,法的分类主要是私法和公法之分,民法属于私法,私法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它关涉的是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这样一个宏观的认识上,我们就懂得了民法它调整的对象就是私人或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再往下推,私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的范围很广,朋友关系、同事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人身关系等等,是不是所有的关系都是民法所规范的呢,当然不是的,那就会问到底什么关系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推而导之就能得出民法调整的只能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样朋友之间的情谊关系、同事之间的交往关系都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如果我们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完全理解,那么对于民法以后的学习或者对于其他公法科目的学习都是一个良好的基础,比如机关与单位、个人之间是不是一种民事关系?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是不是民事关系?好意施惠行为是不是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等等各种社会关系,不一而论。在学习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变换思维的角度,要有进有退,所谓“进”就是对每一个司法考试大纲所要求的知识点都要精深的彻底理解明白,把握住其核心内核。所谓“退”就是指学习每一个知识点的时候都要不断把它和整个民法的体系联系起来,看一看它处于民法体系中的哪一点上。所有的知识点的集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体系,缺少了一个知识点就像一棵树少了一个枝桠,就无法做到触类旁通,整个体系就会有阻塞。大家不妨听听独角兽司考网校钟秀勇老师的课,从此,民法在你脑海中不会再是一盘散沙,不会支离破碎,会让你认识不一样的民法。呵呵!记得网校的qq是800086007,一听便知。
 
    其实民法的每一知识点都具有三位一体性,所谓三位一体就是说民法上的每一个知识点都是由法理、法条、案例这三部分组成的,就是说每一部法律、法规、每一个法条都不是凭空捏造的,都有其背后的法理基础,都有其理由,而这些理由或者来自于某种哲学思想、道德观念,或者来自于政策需要,不能一概而论。同时法律的制定都是对社会某种关系的一种规范,都是对社会各种现象的一种抽象归纳,是对各种案例的概括规范。理解法律是三位一体的集成体,就会让我们不会觉得法条是空洞的乏味的,干巴巴的生硬的,就不仅仅是一无血无肉的骨骼架子。
 
    朋友们,有系统的思维,加之系统的复习,何愁司考不过?祝大家2013年司法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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