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周某某上课时被教室门上的利物刺伤了眼睛,经多方治疗,眼睛没有保住。周某某遂将学校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8 月2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判令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周某某265488.17 元,商丘市某实验小学赔偿周某某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 元。
周某某,男,汉族,6 岁,是商丘市某实验小学的学生,其座位在教室的后门处。2010年4 月21日,当周某某到教室上课时,被后门上的利物刺伤左眼。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于2010年4 月21日至2010年10月26日,先后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9天,支出治疗费22751.87元,但左眼视力没有恢复。出院后,周某某应北京同仁医院的要求,经常到北京进行复诊,支出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共计17027.98元。其伤情经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眼部损伤为5 级伤残,支出鉴定费1000元。
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周某某在商丘市某实验小学学习期间,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其生活应得到校方照顾。商丘市某实验小学作为教育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但未尽到确保校舍安全的管理职责,对周某某的伤害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商丘市某实验小学在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购买有校方责任险,故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金限额内予以赔偿周某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本案中,该事故造成周某某五级伤残,对周某某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校方应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 元。另本案中,因周某某对其诉请的后续治疗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待实际发生后可另案起诉。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